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1)無形資產的計價。無形資產的計價,一般以原價為準。按其來源不同,分為3種情況:受讓的無形資產。以按照合理的價格實際支付的金額為原價,包括圖紙資料費、技術服務費、人員培訓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額為原價;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商譽的計價,只有在一個企業買受另一企業時才發生,其價值以買者付給賣者價款總額與買進企業所有凈資產總額之間的差額計算。商譽的價格由買賣雙方根據有關歷史資料和預期未來收益協商確定。
(2)無形資產的攤銷。企業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用攤銷方法將其價值在整個使用期(即受益期)內逐漸攤入成本費用。無形資產應當自企業開始受益的年份起,按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其中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有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內攤銷。無形資產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