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1)折舊范圍。企業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是:房屋、建筑物;在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補提折舊;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及已單獨估價入賬的土地等不計提折舊。
(2)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自然屬性和耐用程度,對企業的固定資產劃分為三類,相應規定其最短折舊年限:房屋、建筑物為20年;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所說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產和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廠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庫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工棚、車棚等簡易設施)、場、路、橋、平臺、碼頭、船塢、涵洞、加油站以及獨立于房屋和機器設備之外的管道、煙囪、圍墻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通氣、通水、通油管道、通訊、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所說的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包括火車的各種機車、客車、貨車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車上的配套設施;各種機動船舶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船上配套設施;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包括各種機器、機械、機組、生產線及其配套設備,各種動力輸送、傳導設備等。所說的電子設備是指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應用電子技術(包括軟件)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以及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者程控系統等;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包括飛機、汽車、電車、拖拉機、摩托車(艇)、機帆船、帆船以及其他運輸工具。從事開采石油資源的企業。在開發階段及其以后的投資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可以綜合計算折舊,不留殘值,折舊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固定資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企業取得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證明憑據,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因擴充、更換、翻修和技術改造,可以延長使用年限的。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并相應調整計算折舊。
(3)折舊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企業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上述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包括: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和常年處于震撼、顫動狀態的廠房和建筑物;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強使用強度,而常年處于日夜運轉狀態的機器、設備;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使用期比稅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折舊年限短,并在使用期滿后歸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