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程序
該程序包括:
(1)復議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復議申請。
(2)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在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告之申請人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受理復議;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書面告之理由和訴權;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應將其發還申請人,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3)決定審理方式,向被申請人發送復議申請書副本,審閱復議材料;
(4)復議機關調查取證,召開復議委員會會議,集體討論,以表決的方式決定復議結果;
(5)根據復議委員會的表決結果.制作復議決定書,報請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簽署,并送達執行,復議即告終結。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經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復議程序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