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機構
申請設立稅務師事務所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1)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業務場所;
(2)稅務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情況、稅務師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4)稅務師事務所章程、合同、協議書;
(5)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經批準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應當將其批準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國家稅務總局發現批準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查。稅務代理機構對其所屬的稅務師按照規定實施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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