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特產稅減免
(1)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2)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從有收入時起,免稅1至3年;
(3)對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緣地區、貧困地區和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免稅;
(4)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準予減稅或免稅。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當地征收機關,征收機關調查核實后,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報上一級征收機關批準后執行。規定合理的減免稅,有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促進農業生產的合理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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