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
票據是一種信用工具,具有法律效力,其轉讓需要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據行為方可實現。票據可以分為商業票據、融通票據、銀行票據等幾大類。
①商業票據,是商業信用中記載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主要有期票和匯票兩種。商業票據的轉讓要經過背書,背書人負有與持票人相同的對票據進行支付的法律責任。通常商業票據的持有者將其提交銀行貼現,以取得現款。
②融通票據,又稱金融票據,是專為融通資金而簽發的票據。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后,由需要融資的一方作為債權人簽發票據,另一方則作為債務人予以承兌。需要融資的一方可持已承兌票據通過貼現等方式獲得資金;而于票據到期前將款項送交承兌人以備清償。融通票據的流通不反映真實商品的周轉。
③銀行票據,是由銀行簽發或由銀行承擔了付款義務的票據:包括銀行本票、銀行匯票等;支票和銀行券就其銀行債務憑證的屬性而言,也是銀行票據。
票據的主要形式有:期票。由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承諾在約定期限償付欠款的債務憑證。期票在到償付期限之前,經債權人背書后可以轉讓,也可以向銀行申請貼限。期票的每次轉讓均須經過一次背書,在出票人到期不能償付情況下,背書人向有償付責任。
匯票。由債權人對債務人開具,命令債務人支付一定款項給第三者或持票人的支付命令書。它又可分為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
本票。以出票人本人為付款人的票據,一般為銀行所簽發,有些由郵政部門、市政機關及私人公司所簽發。本票可以用作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也可向出票人兌取現金。票面載明受款人姓名的為記名本票,否則為不記名本票;票面上規定有票據期限的為定期本票,否則為即期本票。
支票。存款戶向銀行簽發,要求從其活期存款賬戶上按一定金額付款的憑證。支票可以按照其期限、形式、用途等劃分為記名支票、不記名支票、現金支票、轉賬支票、保付支票及旅行支票等等。支票經過一定的手續如背書等,可以廣泛地轉讓流通,具有信用貨幣的職能。票據所體現的債權債務關系要經過票據行為才能真正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