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稅
北洋政府在帝國主義列強干預下,沿用清末關稅制度。1922年,因銀價下落,經外國列強同意,改為按上海1921年至1922年間6個月平均批發市價為計稅價格,仍按5%計征。
1928年,國民政府宣告關稅自主,并公布固定進口關稅暫行條例,自1929年2月1日施行。1931年,實行固定稅則,稅目分為16類647目;稅率分為12檔,最低為5%,最高為50%.1934年修訂稅則,稅目有16類672目,稅率為15檔(包括免稅檔在內),最低為5%,最高為80%.抗日戰爭爆發后,為調整進出口貿易,統制進出口貨物,制定了戰時夫稅政策,對醫藥、交通器材等實行減免稅;日用必需品按原稅率的1/3征收;奢侈品與非必需品則禁止進口。戰后稅則恢復1934年舊制。1946年8月,國民政府重新修訂關稅稅則,對進口貨物分別實行免稅、減征、重稅和寓禁于征的進口稅政策。戰后美國加強對華全面滲透,課取在華種種減免進口稅特權或優惠。例如,1947年10月,國民政府與美國簽訂《中美參加國際關稅與貿易一般協定》,規定對美貨減免進口稅的達110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