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1)無形資產的計價。無形資產按照實際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由于取得無形資產的途徑不同,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按以下原則處理: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費用計價;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
(2)無形資產的攤銷。無形資產計價入賬后,應從受益之日起,在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攤銷期限分別按下列原則確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協議)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年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協議)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