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有關稅收問題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以京地稅營〔2008〕164號下發了《關于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如下:“ 一、納稅人由于客觀原因未取得原購房發票的,對于個人銷售已購住房凡符合現行相關政策實行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可以原購房時的契稅完稅憑證作為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抵扣憑證。
二、納稅人由于客觀原因未取得原購房發票的,可將原購房時契稅完稅憑證的計稅價格作為扣除項目金額和加計依據,據以計征土地增值稅。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婚姻關系存續期內所得的共有房產以及婚前約定的共有房產產權行為,不屬于營業稅應稅行為。納稅人需提供產權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所需相關書證資料辦理相關涉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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