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豁免
稅收豁免,是對外交機構和外交人員按照國際公約在稅收方面給予特殊的免稅優惠所作的規定。1961年4月訂立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1963年4月訂立的《維也納領事公約》,對外交稅收豁免的原則和范圍作出了規定,已成為被國際上普遍接受的外交慣例。上述兩個公約分別于1975年12月和1979年8月在中國生效。中國在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法規中對外交稅收豁免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使(領)館的館舍免納捐稅。如對外國使(領)館不動產的擁有和使用免征契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使(領)館自用的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輛購置稅;對使(領)館使用的船舶免征船舶噸稅。對使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
2.對使(領)館人員的稅收豁免。對外交人員及行政技術人員從境外運進的自用物品和安家物品免征關稅及其他稅收。對外交人員、公務人員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用的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輛購置稅;對外交人員、公務人員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外交人員、公務人員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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