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業稅小資料
牧業稅的納稅人是牧區、半農半牧區從事牧業生產、牧養規定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
牧業稅的課稅對象是指征收牧業稅的牲畜品種,即放牧的牲畜。包括大牲畜中的馬、牛、駱駝和小牲畜中的綿羊、山羊等五種牲畜。
我國征收牧業稅的范圍有“四省四區”,即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四川的牧業區和半牧業區。多數省、自治區只對牧區、半農半牧區征收牧業稅,對農區或城鎮居民飼養少量牲畜不征收牧業稅。
牧業稅的計稅依據,大體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1.按納稅人畜牧業總收入作為計稅依據,依率計征牧業稅。2.按應稅牲畜數量計征。
牧業稅的稅率各地現行的主要有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
納稅人應當于取得畜牧業收入之后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牧業稅的減免是比較多的,各地在征收過程中根據不同情況都作了具體規定,大體有三類,即普遍性減免、災害減免、社會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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