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方式
納稅人應當按照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征收方式繳納稅款
(一)自核自繳生產經營規模較大,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準確,一貫依法納稅的企業,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審核納稅申報表,自行填寫稅收繳款書,到開戶銀行解繳應納稅款,并按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納稅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
(二)申報核實繳納。生產經營正常,財務制度基本健全,帳冊、憑證完整,會計核算較準確的企業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申報表,按照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納稅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并填開稅收繳款書,納稅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戶銀行繳納稅款。
(三)申報查定繳納。即財務制度不夠健全,帳簿憑證不完備的固定業戶,應當如實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提供其生產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況及生產經營情況等,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測定或實地查驗后,填開稅收繳款書或者完稅證,納稅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戶銀行或者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四)定額申報繳納。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確無建帳能力或者帳證不健全,不能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固定業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營業(銷售)額和征收率,按規定期限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納稅期限
(一)增值稅、消費稅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納稅人應自期滿后十日內繳納稅款;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納稅人應自期滿后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二)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納稅人應于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內資企業在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三)按照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凡經營應納稅商品、貨物的,應于發生納稅義務的當日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其他稅種,稅法明確規定納稅期限的,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五)稅法未明確規定納稅期限的,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延期繳納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具體特殊困難是指: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稅務文書簽收
一、凡國家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文書,受送達的納稅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可委托同住的成年家屬或代理人簽收。
二、凡國家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文書,受送達的納稅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指定的收件人簽收。有代理人的,也可委托代理人簽收。
三、稅務文書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如不在法定期限內以法定方式提出異議,應當自覺履行受送達的稅務文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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