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或減征資源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因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另外,根據財政部財稅字[1996]82號文的規定,從1996年月1日起,對冶金獨立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征60%,即接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