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外出經營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報驗登記是指納稅人外出經營的稅務登記管理。
一、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
第一,納稅人提出申請
納稅人需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持以下資料、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經營場所的相關證明或租賃合同及復印件(適用于納稅人到外埠銷售貨物的);
4.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及復印件(適用于納稅人到外埠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
第二,稅務機關受理,審核并發證
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管理環節的部門受理納稅人填寫的申請,經審核無誤后,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外出銷售貨物的,證明有效期一般為30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核銷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納稅人應于10日內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并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核銷手續。
二、外縣(市)稅務機關的報驗登記管理
第一,納稅人申報
納稅人應在到達外出經營地進行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同時提交如下證件、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第二,受理
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審核納稅人填寫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報資料是否齊全,審核無誤后為納稅人辦理報驗登記手續。
第三,查驗
辦理報驗登記的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報送的資料進行實地查驗,報驗與實際一致的,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署意見并加蓋稅務機關印章;不一致的,報驗地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稅收管理。
納稅人所攜帶貨物未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注明地點銷售完畢需異地銷售的,必須經過注明地點的稅務機關驗審,并在證明上轉注;異地銷售而未經注明地點的稅務機關驗審轉注的,視為未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的納稅人需使用發票的,需提供擔保人或繳納發票保證金后,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并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結清應納稅款、繳銷未使用發票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的注銷處理,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注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及發票使用情況,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執聯)交納稅人送證明填發地稅務機關,《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證明聯)由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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