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產生的原因及后果
避稅產生的主觀原因
任何避稅行為其主觀原因都可以歸結為一條,那就是利益驅動。據美國聯邦收入局1983年對1034個企業到稅收優惠地區從事經營活動愿望所做的調查顯示,有934個企業表示愿意到稅收優惠地區去處理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且原因主要是稅負輕,納稅額少。同樣我國對一部分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營者所做的同樣調查表明,有78%的企業有到經濟特區、開發區及稅收優惠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愿望和要求,且主要原因也是稅負輕,納稅額較少。我們知道,價格=成本+利潤+稅收,在價格和成本不變的前提下,利潤和稅收就是怎樣的公正合理,都意味著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的一種損失。所以在利益驅動下,使得一些企業除了在成本和費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稅收的主意,以達到利益最大化。
有了避稅的主觀意圖,要取得避稅成功,納稅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一是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夠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以及合法與非法的臨界點,在總體上確保自己經營活動和有關行為的合法性;二是納稅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收入規模,值得為有效避稅花費代價(在很大程度上,避稅需要有專門人員的幫助和必要的費用開支,如果已有的經營規模和收入規模產生的經濟效益僅夠去付有關避稅方面的開支,產生的避稅的效益不足以使納稅人的動情,這種避稅努力就應該放棄);三是納稅人應對政府征收稅款的具體方法有很深的了解,知曉稅收管理中的固有缺陷和漏洞。總之,主觀的避稅愿望必須通過一定的客觀條件才能變為現實的避稅行為。
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
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愂辗杀旧淼穆┒?。任何稅法都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稅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納稅人的主觀避稅愿望有可能通過對稅法不足之處的利用得以實現。就我國發生避稅而言,稅收法律因素有:
1.納稅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任何一種稅都要對其特定的納稅人給予法律的界定。這種界定理論上包括的對象和實際包括的對象的差別,正是緣于納稅人的變通性。特定的納稅人交納特定的稅收,如果能設法證明不使自己成為該稅的納稅人,即可達到規避該種稅收的目的。
2.課稅對象金額上的可調整性。在既定稅率前提下,課稅對象金額愈小,稅額也就愈小,納稅人稅負也就愈輕。為此,納稅人想方設盡量調整課稅對象金額,使其稅基變小,也可達到減少稅額的目的。
3.稅率上的差別性,稅制中不同稅種有不同稅率,同一稅種不同稅項也有不同稅率,“一種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別性,為避稅提供了客觀條件。
4.起征點與各種減免稅存在誘發避稅。起征點是指課稅對象金額最低征收額。低于起征點可免征。由此派生由納稅人盡可能將自己的課稅對象金額申報為起征點以下,以合理避稅。稅收中的減免稅照顧,亦誘發眾多的納稅人爭取取得這種優惠,千方百計使自己也符合減免條件。總之,各種稅收優惠只要一開口,就必然有漏洞可鉆,特別是在執法不嚴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二)法律觀念的加強,促使人們尋求合法途徑實現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近年來,我國政府采取了嚴厲措施制裁偷漏稅,輕則補稅罰款,重則判刑。這使相當一部分納稅人清醒地認識到,經濟上的處罰和名譽上的損失,要遠遠大于偷稅、抗稅帶來的收益,一些納稅人開始尋求合法避稅,以得到更大收益。
?。ㄈ┘{稅人避稅行為的國際化,促使國際避稅越來越普遍。
納稅人的避稅安排一旦具備了某種涉外因素從而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的稅收管轄權產生了聯系,就構成了國際避稅。國際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有:
1.沉重的稅收的負擔
與國內避稅不同的是,國際避稅的鋒芒主要是所得科,因為跨國所得稅承受著很重的稅收負擔。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至80年代初,許多國家的稅率和實際稅負一斷提高。所得稅稅負一般要占凈收益的一半左右,使來自國際避稅的收益也隨著增加。
稅率是影響稅負的第一因素。在其他條件不變時,稅率的高低決定了稅收負擔的比重。因此避稅的強烈程度與稅率成正比。而邊際稅率即對稅基下一個單位適用的稅率(也就是對新增加的每一元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是構成避稅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納稅人對邊際稅率格外敏感,其核心問題是:政府要從納稅人新增加的每一元中收走多少?當邊際稅率超過50%時,納稅人新增收入的大部分被政府拿走,常導致納稅人的抗拒心理,因而想方設法減輕稅負,其中,避稅之術便應運而生了。
稅基是影響稅的第二因素。在稅率一定的情況下,稅基大小決定了稅負的輕重。近年來,所得稅稅基有擴大的趨勢。比如,以美國和法國為首的很多國家,把一向不視為征稅所得的轉讓所得等也趨向于征稅。加拿大稅制調查委員會提出了把轉讓所得、贈予、繼承及其他收入均列入征稅所得的提案。
另一方面,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隨較重的稅收負擔,經營利潤和資本股利如果重疊征稅,或者發生不同稅收管轄權的雙重征稅,這些都將使跨國納稅人承受更大的負擔,故利益驅使跨國納稅人設法利用各種手段減輕甚至逃避稅收,爭取額外利潤。
2.激烈的市場競爭
在國際市場中,跨國納稅人面臨著比國內市場更激烈、更尖銳的競爭。為了增強本身的競爭能力,各公司采取的一條重要措施就是想方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在國際市場的競爭中以廉價取勝。而稅收負擔的輕重是直接影響跨國公司成本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直接關系到跨國公司競爭能力的強弱。這就使跨國公司在考慮全球經營戰略時,制定出種種可能達到避稅目的的稅收計劃。
3.各國稅收管轄權選擇和運用不同
目前世界各國對稅收管轄權的選擇和行使有很大不同,多數國家同時行使居民和所得來源管轄權;有的國家則單一行使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或居民稅收管轄權;也有的國家居民、公民、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同時行使。
在屬人主義征稅原則下,一國政府要對跨國納稅人來自世界范圍的全部所得進行征稅,而不問其所得來源于何地;
在屬地主義征稅原則下,一國政府只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進行征稅,而不問該跨國納稅人屬何國居民。這樣就使跨國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內涵和外延在行使不同稅收管轄權的國家之間產生了很大差別。
4.各國間課稅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絕大多數國家基本都實行了以所得課稅為主體稅的稅制格局。但細加比較,各國的所得課稅程度和方式又有很大不同。如有的國家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財產稅、資本利得并舉,且征管規范、手續嚴格;而有的國家則基本不開征財產稅和資本利得稅,即使開征,稅負也很輕。對個人所得稅,有的國家采用綜合征收制而有的國家則采用分類征收制即使是相同名稱的稅種,如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其具體包括的內涵和外延也都存在不同之處。
5.各國稅制要素的規定不同
首先是稅率不同。同樣是征收所得稅,有的實行比例稅率,有的實行累進稅率。累進稅率又可再進一步劃分超額累進稅率和全額累進稅率,累進的級距、每一級次的相應稅率以及起征點、免征額和最高稅率的規定也千差萬別,高低懸殊。
其次是稅基上的差別。如各種扣除項目的規定、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等的差異,必然會縮小或擴大稅基。為此避稅者盡可能在兩方面利用稅基扣除:一是尋找稅基扣除項目多的國家作為所得來源國,二是盡可能將扣除項目用足,使具體稅基變小。
6.各國避免國際重復征稅方法不同
為了消除國際重復征稅,各國都采取了不同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其中主要有免稅法、抵免法和扣除法。目前各國采用較多的是抵免法,但也有一部分國家采用包稅法和扣除法,當采用免稅法特別是全額免稅法時,就很容易為國際避稅創造機會。同樣在采用抵免法時,如采用綜合抵免額的方法時,也可能導致跨國納稅人的國際避稅。
7.各國稅法實施有效程度的差別
有的國家雖然在稅法上規定的納稅義務很重,但由于稅法實施的有效程度差,征管效率很低,從而使稅收的征納過程漏洞百出,名不符實,使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名高實低,這也為國際避稅創造了條件。
8.其他非稅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別
一些非稅收方面的法律,對國際避稅的過程也具有重要影響,如移民法、外匯管制、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投資法、信托法以及是否存在銀行保密習慣或其他保密責任等。
避稅行為的后果
(一)避稅行為產生的直接后果是減輕了納稅負擔,納稅人獲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
納稅人從事經濟活動,其主要目的是獲取盡可能多的財產或收入,而納稅則將納稅人的收入單方面轉移給政府,而且是無償的所有權轉移。避稅則可以使納稅人可支配收入增加,同時國家蒙受稅收收入減少的損失。
(二)避稅行為的第二個后果是國家稅收收入減少。
避稅對國家稅收收入減少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避稅本身直接導致的稅收減少;其二,避稅的不良效應迫使國家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反避稅;其三,一種避稅方法成功后會招引更多的逃避稅者。
(三)避稅將導致國民收入的再分配。
避稅通過減少財政收入來增來納稅人可支配收入,容易歪曲政府稅收政策的分配意圖。同時,由于避稅行為所產生的增加收入要扣除納稅人避稅成本,加上財政收入反避稅成本核算,真正的收入增加要比想象的少,而損失則要多,從而導致更為復雜的再分配,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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