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是怎樣規定的
一、賠償請求人
受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損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二、賠償義務機關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受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撤銷該稅務機關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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