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范圍和條件有什么限制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規定: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具體是指:
(一)具備法人資格并辦理稅務登記的總機構。
(二)總機構對所屬企業和分支機構人事、財務、資金、計劃、投資、經營決策實行統一管理。
(三)總機構無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或者雖有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費支出的。
(四)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母公司)。
對母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于全資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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