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的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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