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的會計處理——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二、稅率
耕地占用稅實行地區差別幅度定額稅率,以縣為單位,按照人均耕地擁有量,確定每平方米應征的稅額標準。具體規定為:
1.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下(含一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至10元;
2.人均耕地在一畝至二畝(含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六角至八元;
3.人均耕地在二畝至三畝(含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4.人均耕地在三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至五元。各地方政府可按照國務院統一確定的計稅標準范圍內,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地方的適用稅額。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而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率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50%。
為協調政策,避免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收稅額相差懸殊,保證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財政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又規定了地區平均稅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平均稅額規定所屬各縣(市)和市郊區的適用稅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征稅標準表
地 區 適用稅額 元/平方米
上海 9
北京 8
天津 7
浙江、福建、廣東、江蘇 6
湖北、湖南、遼寧 5
河北、山東、江西、安徽、河南、四川 4.50
廣西、陜西、貴州、云南 4
山西、黑龍江、吉林 3.50
甘肅、寧夏、內蒙古、青海、新疆 2.50
三、應納稅額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實行一次性征收。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適用稅額標準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二、稅率
耕地占用稅實行地區差別幅度定額稅率,以縣為單位,按照人均耕地擁有量,確定每平方米應征的稅額標準。具體規定為:
1.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下(含一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至10元;
2.人均耕地在一畝至二畝(含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六角至八元;
3.人均耕地在二畝至三畝(含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4.人均耕地在三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至五元。各地方政府可按照國務院統一確定的計稅標準范圍內,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地方的適用稅額。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而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率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50%。
為協調政策,避免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收稅額相差懸殊,保證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財政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又規定了地區平均稅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平均稅額規定所屬各縣(市)和市郊區的適用稅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征稅標準表
地 區 適用稅額 元/平方米
上海 9
北京 8
天津 7
浙江、福建、廣東、江蘇 6
湖北、湖南、遼寧 5
河北、山東、江西、安徽、河南、四川 4.50
廣西、陜西、貴州、云南 4
山西、黑龍江、吉林 3.50
甘肅、寧夏、內蒙古、青海、新疆 2.50
三、應納稅額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實行一次性征收。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適用稅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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