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會計處理――房產稅的減稅、免稅
依照稅法規定,下列房產免繳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也可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繳房產稅。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但對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像館等所使用的房產及出租的房產,應照章繳納房產稅。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此外,為了適應不同地區的情況,還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也可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繳房產稅。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但對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像館等所使用的房產及出租的房產,應照章繳納房產稅。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此外,為了適應不同地區的情況,還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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