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舉例(三)
[例3]某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甲、乙兩個分支機構。甲機構設在經濟特區,按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稅稅率仍為3%。乙機構設在其他地區,稅率為33%。1993年甲機構發生虧損400000元,乙機構盈利700000元;1994年甲機構盈利600000元,乙機構盈利750000元。該外商投資企業選定乙機構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
按照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各分支機構有盈有虧的,盈虧扣低后仍有利潤的,應當按有盈利的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則1992年企業應納稅額為: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700000-400000
=300000元
應納稅額=300000×33%
=9900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未分配利潤 99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9000
按規定,發生虧損的機構應當以該機構以后年度的盈利彌補其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利潤的,再按該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彌補虧損的部分應當按為該機構抵虧的機構的稅率納稅,則1994年應納稅額為:
甲機構應納稅額:
彌補虧損部分利潤應納稅額=400000×33%=132000元
彌補虧損后余額應納稅額=(600000-400000)×18%=36O00元
甲機構應納稅額=132000+36000=168000元
乙機構應納稅額為:
乙機構應納稅額=750000×33%=247500元
全公司應納稅額為:
全公司應納稅額=甲機構應納稅額+乙機構應納稅額
=168000+247500
=41550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未分配利潤 415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15500
按照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各分支機構有盈有虧的,盈虧扣低后仍有利潤的,應當按有盈利的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則1992年企業應納稅額為: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700000-400000
=300000元
應納稅額=300000×33%
=9900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未分配利潤 99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9000
按規定,發生虧損的機構應當以該機構以后年度的盈利彌補其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利潤的,再按該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彌補虧損的部分應當按為該機構抵虧的機構的稅率納稅,則1994年應納稅額為:
甲機構應納稅額:
彌補虧損部分利潤應納稅額=400000×33%=132000元
彌補虧損后余額應納稅額=(600000-400000)×18%=36O00元
甲機構應納稅額=132000+36000=168000元
乙機構應納稅額為:
乙機構應納稅額=750000×33%=247500元
全公司應納稅額為:
全公司應納稅額=甲機構應納稅額+乙機構應納稅額
=168000+247500
=41550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未分配利潤 415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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