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固定資產的計價與折舊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1.固定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標準。具體按下列原則處理:
(1)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2)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3)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后的價值計價。
(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投入使用后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計入財務費用。
(5)納稅人接受贈予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7)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8)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2.固定資產的折舊,按下列規定提取:
(1)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①房屋、建筑物;
②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③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④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⑥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①土地;
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④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⑤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⑦礦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⑧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3)提取固定資產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的依據:
①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②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③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照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對極少數城鎮集體和鄉鎮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同意后確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規定年限;
①房屋、建筑物為20年;
②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③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五年。
固定資產的折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線法)和工作量法計算,納稅人根據需要也可采用其他折舊方法,如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
二、無形資產的計價和攤銷
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1.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應區別確定:
(1)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2)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3)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4)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賬。
非專利技術和專利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2.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當采取直線法計算。
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三、遞延資產及其攤銷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這里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四、流動資產的計價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及各種存款、存貨、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納稅人的商品、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存貨的計算,應當以實際成本為準。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后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1.固定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標準。具體按下列原則處理:
(1)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2)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3)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后的價值計價。
(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投入使用后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計入財務費用。
(5)納稅人接受贈予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7)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8)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2.固定資產的折舊,按下列規定提取:
(1)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①房屋、建筑物;
②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③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④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⑥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①土地;
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④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⑤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⑦礦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⑧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3)提取固定資產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的依據:
①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②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③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照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對極少數城鎮集體和鄉鎮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同意后確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規定年限;
①房屋、建筑物為20年;
②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③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五年。
固定資產的折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線法)和工作量法計算,納稅人根據需要也可采用其他折舊方法,如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
二、無形資產的計價和攤銷
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1.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應區別確定:
(1)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2)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3)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4)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賬。
非專利技術和專利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2.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當采取直線法計算。
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三、遞延資產及其攤銷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這里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四、流動資產的計價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及各種存款、存貨、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納稅人的商品、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存貨的計算,應當以實際成本為準。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后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