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三)
六、企業所得稅的稅額扣除
按照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在境外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這里所稱的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率。不包括減免稅或納稅后又得到補償以及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但中外雙方已簽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按協定的規定執行。
這里所說的境外所得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據以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
×(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若納稅人就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低于依照上述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現規定,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也可以不分是否免稅的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的16.5%抵扣。
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對于聯營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稅,然后再進行分配。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補繳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
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利潤÷(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應納所得稅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適用稅率
稅收扣除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應補繳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稅收扣除額
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比照聯營企業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按照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在境外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這里所稱的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率。不包括減免稅或納稅后又得到補償以及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但中外雙方已簽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按協定的規定執行。
這里所說的境外所得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據以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
×(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若納稅人就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低于依照上述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現規定,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也可以不分是否免稅的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的16.5%抵扣。
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對于聯營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稅,然后再進行分配。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補繳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
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利潤÷(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應納所得稅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適用稅率
稅收扣除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應補繳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稅收扣除額
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比照聯營企業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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