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概述(一)
一、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
企業按照會計規定計算的所得稅前會計利潤(以下簡稱“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納稅所得”)之間,往往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這種差異就其原因和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兩種,即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
所謂永久性差異是指由于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計算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差異。企業按會計原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其確認收支的口徑往往是不同的。如稅法規定:企業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但從會計核算的角度看,這些支出均屬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應當體現在其經營損益中,應在計算稅前利潤時予以扣除,在這種情況下二者之間就產生了差異。再如,企業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從會計核算上講,屬于企業的一種收益,構成稅前會計利潤的組成內容;而稅法則規定企業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樣會計上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稅收上計算的納稅所得之間也會產生差異。這種差異在各會計期間都有可能產生,它在本期發生以后,不能夠在以后期間轉回。所謂時間性差異是指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項目計入納稅所得的時間與計入稅前會計利潤的時間不一致所產生的差異。如企業的某項固定資產,稅法規定其使用年限為10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每年提取10%的折舊。企業對該項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規定其折舊年限為5年,按直線折舊法計算每年應提取20%的折舊。這樣,從一個會計年度看,由于會計核算和稅收計算所采用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年折舊率不同,從而使得按會計原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和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產生差異,并由此導致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和當期應交所得稅計算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某一時期產生以后,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轉回。
二、科目設置
1.“所得稅”科目
企業應在損益類科目中設置“550所得稅”科目(外商投資企業的科目編號為5241),核算企業按規定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該科目借方反映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貸方反映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所得稅額。
2.“遞延稅款”科目
企業應在負債類科目中增設“270遞延稅款”科目(外商投資企業的科目編號為2301),核算企業由于時間性差異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所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以及以后各期轉銷的數額。“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反映企業本期稅前會計利潤大于納稅所得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及本期轉銷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納稅影響的借方數額;其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本期稅前會計利潤小于納稅所得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以及本期轉銷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納稅影響的貸方數額;期末貸方(或借方)余額,反映尚未轉銷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采用負債法時,“遞延稅款”科目的借方或貸方發生額,還反映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整的遞延稅款數額。
3.“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企業應設置“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用來專門核算企業交納的企業所得稅。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方發生額表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出的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貸方發生額表示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該科目貸方余額表示企業應交而未交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借方余額表示企業多繳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企業按照會計規定計算的所得稅前會計利潤(以下簡稱“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納稅所得”)之間,往往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這種差異就其原因和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兩種,即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
所謂永久性差異是指由于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計算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差異。企業按會計原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其確認收支的口徑往往是不同的。如稅法規定:企業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但從會計核算的角度看,這些支出均屬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應當體現在其經營損益中,應在計算稅前利潤時予以扣除,在這種情況下二者之間就產生了差異。再如,企業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從會計核算上講,屬于企業的一種收益,構成稅前會計利潤的組成內容;而稅法則規定企業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樣會計上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稅收上計算的納稅所得之間也會產生差異。這種差異在各會計期間都有可能產生,它在本期發生以后,不能夠在以后期間轉回。所謂時間性差異是指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項目計入納稅所得的時間與計入稅前會計利潤的時間不一致所產生的差異。如企業的某項固定資產,稅法規定其使用年限為10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每年提取10%的折舊。企業對該項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規定其折舊年限為5年,按直線折舊法計算每年應提取20%的折舊。這樣,從一個會計年度看,由于會計核算和稅收計算所采用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年折舊率不同,從而使得按會計原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和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產生差異,并由此導致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和當期應交所得稅計算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某一時期產生以后,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轉回。
二、科目設置
1.“所得稅”科目
企業應在損益類科目中設置“550所得稅”科目(外商投資企業的科目編號為5241),核算企業按規定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該科目借方反映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貸方反映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所得稅額。
2.“遞延稅款”科目
企業應在負債類科目中增設“270遞延稅款”科目(外商投資企業的科目編號為2301),核算企業由于時間性差異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所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以及以后各期轉銷的數額。“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反映企業本期稅前會計利潤大于納稅所得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及本期轉銷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納稅影響的借方數額;其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本期稅前會計利潤小于納稅所得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以及本期轉銷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納稅影響的貸方數額;期末貸方(或借方)余額,反映尚未轉銷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采用負債法時,“遞延稅款”科目的借方或貸方發生額,還反映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整的遞延稅款數額。
3.“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企業應設置“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用來專門核算企業交納的企業所得稅。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方發生額表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出的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貸方發生額表示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該科目貸方余額表示企業應交而未交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借方余額表示企業多繳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下一篇: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概述(二)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