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的財稅處理(下)
[案例3]
九戶(合肥)有限公司以1200000元購買川島公司100%的股權,購買日九戶(合肥)有限公司有表決權資本的所有者權益為1000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投資》。
[計算說明] 九戶(合肥)有限公司股權投資差額為:
(1200000-1000000×100%)=200000元。
股權投資差額應按本準則規定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含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攤銷,攤銷金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案例4]
仍以[案例20]的資料為基礎,進一步講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第二章第二節和〈會計科目及會計報表〉1401“長期股權投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投資》。
[會計處理]
九山株式會社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則會計處理如下:
(1)2000年1月1日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
借: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 200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0
(2)2000年12月31日新野電器公司實現凈利潤80萬元,九山株式會社確認的投資收益為:
80×25%=20(萬元)
則相應調整長期投資賬戶:
借: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 200000
貸:投資收益 200000
[業務解說]
由于這筆投資收益是在2000年確認的,因此,200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就這筆投資收益補繳所得稅為:
20÷(1-15%)×33%=7.765(萬元)。
(3)2001年3月30日收到新野電器公司分配的20萬元,沖減長期投資賬戶:
借:銀行存款 200000
貸:長期投資 200000
[業務解說]
即使新野電器公司沒有將已實現的收益分配給九山株式會社,九山株式會社僅可以不做第3筆分錄,但仍然要在2000年12月31日確認投資收益。在2000年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實現的投資收益仍然要補繳所得稅7.765萬元。
[比較分析]
綜觀成本法和權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分回投資收益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并不反映其實際已實現的投資收益;而權益法不管投資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反映。這樣,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業就可以將已實現的投資收益長期滯留在被投資企業賬上作為資本積累,以長期避免這部分投資收益補繳企業所得稅。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業無心避稅,由于股利的發放一般滯后于投資收益的實現,企業在實際收到股利的當期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稅款應該在收益實現當期就繳納。這實際造成了稅款的滯納現象。無論是規避還是滯納均能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利益。
[分析指導]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賬務處理應根據投資者的投資在被投資單位資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產生的影響程度,決定是采用成本法還是采用權益法。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表決權資本時,則認為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適用權益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無法規避其應補繳的所得稅。
因此,成本法和權益法不是隨意可選擇的,如果投資企業想通過兩種方法的選擇進行籌劃,關鍵在于控制自己在被投資企業中所占股權的比例,只有達到規定的條件才行。在此例中,九山株式會社只能采取權益法,舉例只是向讀者說明這兩種方法在稅收上的差異。
九戶(合肥)有限公司以1200000元購買川島公司100%的股權,購買日九戶(合肥)有限公司有表決權資本的所有者權益為1000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投資》。
[計算說明] 九戶(合肥)有限公司股權投資差額為:
(1200000-1000000×100%)=200000元。
股權投資差額應按本準則規定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含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攤銷,攤銷金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案例4]
仍以[案例20]的資料為基礎,進一步講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第二章第二節和〈會計科目及會計報表〉1401“長期股權投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投資》。
[會計處理]
九山株式會社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則會計處理如下:
(1)2000年1月1日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
借: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 200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0
(2)2000年12月31日新野電器公司實現凈利潤80萬元,九山株式會社確認的投資收益為:
80×25%=20(萬元)
則相應調整長期投資賬戶:
借: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 200000
貸:投資收益 200000
[業務解說]
由于這筆投資收益是在2000年確認的,因此,200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就這筆投資收益補繳所得稅為:
20÷(1-15%)×33%=7.765(萬元)。
(3)2001年3月30日收到新野電器公司分配的20萬元,沖減長期投資賬戶:
借:銀行存款 200000
貸:長期投資 200000
[業務解說]
即使新野電器公司沒有將已實現的收益分配給九山株式會社,九山株式會社僅可以不做第3筆分錄,但仍然要在2000年12月31日確認投資收益。在2000年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實現的投資收益仍然要補繳所得稅7.765萬元。
[比較分析]
綜觀成本法和權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分回投資收益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并不反映其實際已實現的投資收益;而權益法不管投資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反映。這樣,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業就可以將已實現的投資收益長期滯留在被投資企業賬上作為資本積累,以長期避免這部分投資收益補繳企業所得稅。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業無心避稅,由于股利的發放一般滯后于投資收益的實現,企業在實際收到股利的當期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稅款應該在收益實現當期就繳納。這實際造成了稅款的滯納現象。無論是規避還是滯納均能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利益。
[分析指導]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賬務處理應根據投資者的投資在被投資單位資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產生的影響程度,決定是采用成本法還是采用權益法。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表決權資本時,則認為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適用權益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無法規避其應補繳的所得稅。
因此,成本法和權益法不是隨意可選擇的,如果投資企業想通過兩種方法的選擇進行籌劃,關鍵在于控制自己在被投資企業中所占股權的比例,只有達到規定的條件才行。在此例中,九山株式會社只能采取權益法,舉例只是向讀者說明這兩種方法在稅收上的差異。
上一篇:成本費用核算中的財稅處理(上)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