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會計――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營業稅的會計處理
[例1]國際工程公司2001年7月31日有關營業收入資料如下:
營業收入 178000000元
承包工程收入 142800000元
其中:海外工程承包收入 93600000元
國內工程承包收入 48400000元(其中有一項裝修工程為包工不包料工程,材料成本為640000元)
房地產經營收入 46200000元,全部為銷售國內某項目取得的收入
其他經營收入 260000元
其中:國內房產租賃收入 100000元。
首先按規定計算出工程承包收入應納的營業稅。
按照稅法規定,海外工程承包由于提供勞務發生在境外,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因而不征收營業稅。而國內工程承包收入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應當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另外,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從事建筑、修繕、裝飾業務,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資的價款在內。雖然該裝修業務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材料由對方自備,在計算工程結算收入時并未包括原材料成本在內,但在計算納稅時應將原材料成本計入營業額。
則國內工程承包收入應納營業稅的營業額為:
營業額=48400000+640000=49040000元
則應納營業稅為:
應納稅額=49040000×3%=1471200元
其次,計算企業銷售國內房地產收入應納的營業稅。
按照規定,對于企業銷售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屬于“銷售不動產”稅目,按5%稅率征收營業稅,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46200000×5%=2310000元
最后,按規定計算租賃房產取得的收入應納的營業稅。
企業固定資產租賃收入,按稅法規定,應按“服務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則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00000×5%=5000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對于國內業務收入應納的營業稅,應作如下分錄:
借:營業稅金 3786200(1471200十2310000十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786200
[例2]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份共實現營業收入29700000元。其中:
(1)向海外派出人員取得勞務合作收入6200000元。
(2)向海外其他企業轉讓技術取得收入6600000元,將某項專利技術轉讓給國內
企業取得轉讓收入1680000元,為國內單位從事技術轉讓中介服務取得收入680000元。
(3)下屬非獨立核算酒巴實現營業收入2360000元。
(4)房地產經營收入12200000元,為其利用自有的施工隊在其擁有的某塊閑置土地上建造辦公樓一幢,出售給某單位取得的銷售收入。根據有關結算資料,該住宅樓的建造成本為4600000元,省地方稅務局規定的成本利潤率為20%。
按照規定,向海外派出人員從事勞務合作取得的收入和向海外轉讓技術(無形資產)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按照規定,企業向國內企業轉讓技術取得的收入經批準后免征營業稅。但企業為其他單位轉讓技術提供中介服務,屬于服務業范圍,應當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當期技術轉讓中介服務的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680000×5%=34000元
對于企業經營的酒巴取得收入,屬于服務業范圍,應當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2360000×5%=118000元
對于企業出售的辦公樓,首先應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2200000×5%=610000元
其次,按照規定企業自建建筑物出售的,除了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外,還應當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由于沒有發生實際的貨幣結算,且沒有同類工程的價格,所以應當按照計稅價格計算應納營業稅。其應納稅額為:
計稅價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4600000×(1十20%)/(1-3%)=5690721.65元
應納稅額=5690721.65×5%=284536.08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對于當期應納的營業稅,應當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 1046536.08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1046536.08
營業收入 178000000元
承包工程收入 142800000元
其中:海外工程承包收入 93600000元
國內工程承包收入 48400000元(其中有一項裝修工程為包工不包料工程,材料成本為640000元)
房地產經營收入 46200000元,全部為銷售國內某項目取得的收入
其他經營收入 260000元
其中:國內房產租賃收入 100000元。
首先按規定計算出工程承包收入應納的營業稅。
按照稅法規定,海外工程承包由于提供勞務發生在境外,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因而不征收營業稅。而國內工程承包收入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應當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另外,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從事建筑、修繕、裝飾業務,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資的價款在內。雖然該裝修業務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材料由對方自備,在計算工程結算收入時并未包括原材料成本在內,但在計算納稅時應將原材料成本計入營業額。
則國內工程承包收入應納營業稅的營業額為:
營業額=48400000+640000=49040000元
則應納營業稅為:
應納稅額=49040000×3%=1471200元
其次,計算企業銷售國內房地產收入應納的營業稅。
按照規定,對于企業銷售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屬于“銷售不動產”稅目,按5%稅率征收營業稅,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46200000×5%=2310000元
最后,按規定計算租賃房產取得的收入應納的營業稅。
企業固定資產租賃收入,按稅法規定,應按“服務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則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00000×5%=5000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對于國內業務收入應納的營業稅,應作如下分錄:
借:營業稅金 3786200(1471200十2310000十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786200
[例2]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份共實現營業收入29700000元。其中:
(1)向海外派出人員取得勞務合作收入6200000元。
(2)向海外其他企業轉讓技術取得收入6600000元,將某項專利技術轉讓給國內
企業取得轉讓收入1680000元,為國內單位從事技術轉讓中介服務取得收入680000元。
(3)下屬非獨立核算酒巴實現營業收入2360000元。
(4)房地產經營收入12200000元,為其利用自有的施工隊在其擁有的某塊閑置土地上建造辦公樓一幢,出售給某單位取得的銷售收入。根據有關結算資料,該住宅樓的建造成本為4600000元,省地方稅務局規定的成本利潤率為20%。
按照規定,向海外派出人員從事勞務合作取得的收入和向海外轉讓技術(無形資產)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按照規定,企業向國內企業轉讓技術取得的收入經批準后免征營業稅。但企業為其他單位轉讓技術提供中介服務,屬于服務業范圍,應當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當期技術轉讓中介服務的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680000×5%=34000元
對于企業經營的酒巴取得收入,屬于服務業范圍,應當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2360000×5%=118000元
對于企業出售的辦公樓,首先應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2200000×5%=610000元
其次,按照規定企業自建建筑物出售的,除了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外,還應當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由于沒有發生實際的貨幣結算,且沒有同類工程的價格,所以應當按照計稅價格計算應納營業稅。其應納稅額為:
計稅價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4600000×(1十20%)/(1-3%)=5690721.65元
應納稅額=5690721.65×5%=284536.08元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對于當期應納的營業稅,應當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 1046536.08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10465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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