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預收貨款方式銷售應稅品的檢查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對納稅人以預收貨款方式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應注意其發貨后是否及時記入“產品銷售收入”賬戶,有無長期掛在“預收賬款”賬戶的貸方,不轉入銷售收入、不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及消費稅的情況。具體檢查方法:將“預收賬款”明細賬記錄的預收貨款的客戶名稱及時間與“產成品”明細賬或倉庫保管賬記錄的發貨客戶名稱及時間相核對,即可發現有無將已實現的銷售收入不記“產品銷售收入”而掛賬的現象。
現舉例說明如下:
稅務稽查人員對某汽車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汽車廠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小轎車(汽缸容量2000毫升)10輛,經查對“銀行存款”賬和“產成品”賬以及有關會計憑證,價稅合計為140.4萬元,已收存銀行,商品已發出。企業會計處理為:
①預收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404000
貸:預收賬款 1404000
②發出商品(制造成本為100萬元)時:
借:產品銷售成本 1000000
貸:產成品 1000000
該汽車廠對于記入“預收賬款”的1404000元,在商品發出時未按規定轉入“產品銷售收入”賬戶及“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既未繳增值稅,也未繳消費稅。
應補繳增值稅=1404000÷(1+17%)×17%=204000(元);
應補繳消費稅=1404000÷(1+17%)×5%=60000(元)。
調整有關賬務處理:
①補記銷售收入及銷項稅額:
借:預收賬款 1404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1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00
②補提消費稅: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6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60000.
對納稅人以預收貨款方式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應注意其發貨后是否及時記入“產品銷售收入”賬戶,有無長期掛在“預收賬款”賬戶的貸方,不轉入銷售收入、不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及消費稅的情況。具體檢查方法:將“預收賬款”明細賬記錄的預收貨款的客戶名稱及時間與“產成品”明細賬或倉庫保管賬記錄的發貨客戶名稱及時間相核對,即可發現有無將已實現的銷售收入不記“產品銷售收入”而掛賬的現象。
現舉例說明如下:
稅務稽查人員對某汽車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汽車廠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小轎車(汽缸容量2000毫升)10輛,經查對“銀行存款”賬和“產成品”賬以及有關會計憑證,價稅合計為140.4萬元,已收存銀行,商品已發出。企業會計處理為:
①預收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404000
貸:預收賬款 1404000
②發出商品(制造成本為100萬元)時:
借:產品銷售成本 1000000
貸:產成品 1000000
該汽車廠對于記入“預收賬款”的1404000元,在商品發出時未按規定轉入“產品銷售收入”賬戶及“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既未繳增值稅,也未繳消費稅。
應補繳增值稅=1404000÷(1+17%)×17%=204000(元);
應補繳消費稅=1404000÷(1+17%)×5%=60000(元)。
調整有關賬務處理:
①補記銷售收入及銷項稅額:
借:預收賬款 1404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1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00
②補提消費稅: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6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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