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銷返利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案例: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商業代理商,為生產企業從事貨物的銷售代理業務。按照代理協議,生產企業會根據代理商銷售業績情況,采取返利方式鼓勵代理銷售。生產企業返利的方式有現金返利、實物返利和折扣返利三種形式。實物返利時,有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時開具普通發票,有時直接贈送實物,不開發票。據我們了解,代理公司取得的現金返利收入,應按稅法規定沖減進項稅金,折扣返利直接開具在發票上,但公司取得的實物返利,我們還不清楚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某單位財務人員專家把脈:商業經營活動中的平銷行為,即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于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或低于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在平銷活動中,生產企業彌補商業企業進銷差價損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生產企業通過返還資金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損失,如有的對商業企業返還利潤,有的向商業企業投資等;二是生產企業通過贈送實物或以實物投資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中,就平銷行為中有關增值稅問題規定如下: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應沖減的進項稅金計算公式如下: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自2004年7月1日起,稅法對此又作了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稅法規定,你公司取得的與銷售數量有關的任何返利,無論是貨幣性資產還是實物資產,都要按照規定沖減當期進項稅金。如果取得的返利是實物資產,應按照發票票面價值或貨物的公允價值(無發票的實物),按照規定的計算公式轉出進項稅金。賬務處理為:借記“其他業務支出(或相關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例如,設購貨方從銷貨方取得的存貨價值為117元,如生產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金為17元。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為:117÷(1+17%)×17%=17(元)。取得貨物時,借記“庫存商品”100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元;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或相關科目)”117元。沖減進項稅金時,借記“其他業務支出”17元,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元。
如生產企業未開具發票或開具普通發票,由于該批貨物公允價值為117元,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還是17元。取得貨物時,借記“庫存商品”117元;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或相關科目)”117元。沖減進項稅金時,借記“其他業務支出”17元,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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