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期遞延的會計處理
納稅期的遞延也稱延期納稅,即允許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或延遲繳納稅款。稅款遞延的途徑是很多的。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可根據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稅收籌劃,盡量地延緩納稅,從而獲得節稅利益。
稅法對納稅期限的有關規定
1.稅法對納稅期限的規定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內申報稅款并結清上月應繳稅款。
2.稅法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等等。實例分析從上述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出,納稅期限最長只有一個月,并且必須在次月十日內繳清稅款。因此,在納稅期限上籌劃余地很小。只有在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進行籌劃,才能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要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關鍵是采取何種結算方式。納稅人普遍采取的方式有以下兩種: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籌劃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都以合同約定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
例如:某電纜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月發生銷售電纜業務5筆,共計應收貨款1800萬元(含稅價)。其中,3筆共計1000萬元,貨款兩清;一筆300萬元,兩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筆一年后付250萬元,一年半后付150萬元,余款100萬元兩年后結清。
企業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則應在當月全部計算銷售,計提銷項稅額261.54萬元[1800÷(1+17%)×17%];若對未收到款項業務不記賬,則違反了稅收規定,少計銷項稅額:800÷(1+17%)×17%=116.24萬元,屬于偷稅行為;若對未收到的300萬元和500萬元應收賬款分別在貨款結算中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就可以延緩納稅。具體銷項稅額及天數為(假設以月底發貨計算):[(300+100)÷(1+17%)]×17%=58.12(萬元),天數為730天;[150÷(1+17%)]×17%=21.79(萬元),天數為548天;[250÷(1+17%)]×17%=36.32(萬元),天數為365天;
毫無疑問,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為企業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節約銀行利息支出131325.05元(以銀行現行利息率計算,具體計算省略)。
延期納稅過程中的會計處理
1.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有關要求及會計處理采取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要求企業必須與購貨單位簽訂貨物銷售合同。并在貨款結算方式欄中寫明采取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詳細注明收款的具體日期及金額。會計根據合同收款約定日期記賬時,要以銷售合同與送貨單為記賬依據,發出產品時記: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貸:產成品——庫存產品
并將銷售額及銷項稅金記入備查簿。
按合同約定日期: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產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銷售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2.委托代銷結算方式的具體要求和會計處理采取委托代銷結算方式,企業必須簽訂“委托代銷合同”。注明代銷商品品種、代銷手續費、結算方式及雙方承擔責任等。在貨款清償時受托方還須提供銷貨清單。發出產品時:
借:產成品——發出商品——委托代銷產品
貸:產成品——庫存產品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產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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