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會計處理——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對部分貨物的征稅范圍作了如下規定:
(一)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
(二)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三)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稅。
(四)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五)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務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六)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
(七)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于生產),不征收增值稅。
(八)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九)郵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十)電信單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十一)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十二)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代購貨物,征收增值稅。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物,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對實行低檔稅率的貨物的征稅范圍進行了如下解釋:
(一)糧食
糧食是各種主食食科的總稱。本貨物的范圍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大豆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及經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和糧食復制品(切面、餛飩皮、餃子皮、面皮、米粉等),不包括各種熟食品和副食品。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從植物根、莖、葉、果實、花或胚芽組織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為原料生產的混合油。
(三)自來水
自來水是指自來水公司及工礦企業經抽取、過濾、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過供水系統向用戶供應的水。
農業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輸送的水等,不屬于本貨物范圍。
(四)暖氣、熱水
暖氣、熱水是指利用各種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種氣體或固體、液體燃料)和電能將水加熱,使之生成的氣體和熱水,以及開發自然熱能,如開發熱資源或用太陽能生產的暖氣、熱氣、熱水。
利用工業余熱生產、回收的暖氣、熱氣和熱水也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五)冷氣
冷氣是指為了調節室內溫度,利用制冷設備生產的,并通過供風系向用戶提供的低溫氣體。
(六)煤氣
煤氣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干餾或汽化等生產過程所得氣體產物的總稱。
煤氣的范圍包括:
1.焦爐煤氣:是指煤在煉焦中進行干餾所產生的煤氣。
2.發生爐煤氣:是指用空氣(或氧氣)和少量的蒸氣將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氣發生爐中進行汽化所產生的煤氣、混合煤氣、水煤氣、單水煤氣、雙水煤氣等。
3.液化煤氣:是指壓縮成液體的煤氣。
(七)石油液化氣
石油液化氣是指由石油加工過程中所產生的低分子量的烴類煉廠氣經壓縮成的液體。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氣
天然氣是蘊藏在地層內的碳氫化合物可燃氣體。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烴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質的氯態烴類。
天然氣包括氣田天然氣、油田天然氣、煤礦天然氣和其他天然氣。
(九)沼氣
沼氣,主要成分為甲烷,由植物殘體在與空氣隔絕的條件下經自然分解而成,沼氣主要作燃料。本貨物的范圍包括:天然沼氣和人工生產的沼氣。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餅、蜂窩煤和引火炭。
(十一)圖書、報紙、雜志
圖書、報紙、雜志是采用印刷工藝,按照文字、圖畫和線條原稿印刷成的紙制品。本貨物的范圍是:
1.圖書。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
2.報紙。是指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部門登記,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報紙。
3.雜志。是指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部門登記,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
(十二)飼料
飼料是指用于動物飼養的產品或其加工品。糠麩、油渣(餅)、酒精、糖渣、骨粉和魚粉也包括在飼料范圍內。
本貨物的范圍包括:
1.單一飼料:指作飼料用的某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2.混合飼料:指采用簡單方法,將兩種以上的單一飼料混合到一起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對各種營養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學的方法,將不同的飼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勻地攪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飼料。
直接用于動物飼養的糧食、飼料添加劑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經化學和機械加工制成的各種化學肥料。
化肥的范圍包括:
1.化學氮肥。主要品種有尿素和硫酸銨、硝酸銨、碳酸銨、氯化銨、石灰氨、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種有磷礦粉、過磷酸鈣(包括普通過磷酸鈣和重過磷酸鈣兩種)、鈣鎂磷肥、鋼渣磷肥等。
3.鉀肥。主要品種有硫酸鉀、氯化鉀等。
4.復合肥料。是用化學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鉀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營養元素的肥料。含有兩種的稱二元復合肥料,含有三種的稱三元復合肥料,也有含三種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中多元復合肥料。主要產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銨、磷酸二氫鉀肥、鈣鎂磷鉀肥、磷酸一銨、磷粉二銨、氮磷鉀復合肥料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種或多種植物生長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極少的營養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錳肥、鋅肥、銅肥、鉬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舉以外的其他化學肥料。
(十四)農藥
農藥是脂用于農林業防治病蟲害、除草及調節植物生長的藥劑。
農藥包括原藥和農藥制劑。如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植物性農藥、微生物農藥、衛生用藥、其他農藥原藥、制劑等。
(十五)農膜
農膜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各種地膜、大棚膜。
(十六)農機
農機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包括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的各種機器和機械化和半機械化農具,以及小農具。
農機的范圍為:
1.拖拉機。是以內燃機為驅動牽引機具從事作業和運載物資的機械。包括輪拖拉機、履帶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機耕船。
2.土壤耕整機械。是對土壤進行耕翻整理的機械。包括機引犁、機引耙、鎮壓器、聯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機械。
3.農田基本建設機械。是指從事農田基本建設的專用機械。包括開溝筑埂機、開溝鋪管機、鏟拋機、平地機、其他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4.種植機械。是指將農作物種子或秧苗移植到適于作物生長的苗床機械。包括播作機、水稻插秧機、栽植機、地膜復蓋機、復式播種機、秧苗準備機械。
5.植物保護和管理機械。是指農作物在生長過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蟲害的機械。包括機動噴粉機、噴霧機(器)、彌霧噴粉機、修剪機、中耕除草機、培土機具、施肥機。
6.收獲機械。是指收獲各種農作物的機械。包括糧谷、棉花、薯類、甜菜、甘蔗、茶葉、油料等收獲機。
7.場上作業機械。是指對糧食作物進行脫粒、清選、烘干的機械設備。包括各種脫粒機、清選機、糧谷干燥機、種子精選機。
8.排灌機械。是指用于農牧業排水、灌溉的各種機械設備。包括噴灌機、半機械化提水機具、打井機。
9.農副產品加工機械。是指對農副產品進行初加工、加工后的產品仍屬農副產品的機械。包括茶葉機械、剝殼機械、棉花加工機構(包括棉花打包機)、食用菌機械(培養木耳、蘑菇等)、小型糧谷機械。
以農副產品為原料加工工業產品的機械,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10.農業運輸機械。是指農業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種運輸機械。包括人力車(不包括三輪運貨車)、畜力和拖拉機掛車。
農用汽車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11.畜牧業機械。是指畜牧業生產中所需的各種機械。包括草原建設機械、牧業收獲機械、飼料加工機械、畜禽飼養機械、畜產品采集機械。
12.漁業機械。是指捕撈、養殖水產品所用的機械。包括捕撈機械、增氧機、餌料機。
機動漁船不屬于貨物的范圍。
13.林業機械。是指用于林業的種植、育林的機械。包括清理機械、育林機械、枝苗栽植機械。
森林砍伐機械、集材機械不屬于本貨物征收范圍。
14.小農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鋤頭和鐮刀等農具。
農機零部件不屬于本貨物征收范圍。
農用水泵、農用柴油機屬于本貨物征收范圍。
(一)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
(二)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三)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稅。
(四)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五)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務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六)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
(七)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于生產),不征收增值稅。
(八)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九)郵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十)電信單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十一)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十二)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代購貨物,征收增值稅。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物,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對實行低檔稅率的貨物的征稅范圍進行了如下解釋:
(一)糧食
糧食是各種主食食科的總稱。本貨物的范圍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大豆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及經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和糧食復制品(切面、餛飩皮、餃子皮、面皮、米粉等),不包括各種熟食品和副食品。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從植物根、莖、葉、果實、花或胚芽組織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為原料生產的混合油。
(三)自來水
自來水是指自來水公司及工礦企業經抽取、過濾、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過供水系統向用戶供應的水。
農業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輸送的水等,不屬于本貨物范圍。
(四)暖氣、熱水
暖氣、熱水是指利用各種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種氣體或固體、液體燃料)和電能將水加熱,使之生成的氣體和熱水,以及開發自然熱能,如開發熱資源或用太陽能生產的暖氣、熱氣、熱水。
利用工業余熱生產、回收的暖氣、熱氣和熱水也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五)冷氣
冷氣是指為了調節室內溫度,利用制冷設備生產的,并通過供風系向用戶提供的低溫氣體。
(六)煤氣
煤氣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干餾或汽化等生產過程所得氣體產物的總稱。
煤氣的范圍包括:
1.焦爐煤氣:是指煤在煉焦中進行干餾所產生的煤氣。
2.發生爐煤氣:是指用空氣(或氧氣)和少量的蒸氣將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氣發生爐中進行汽化所產生的煤氣、混合煤氣、水煤氣、單水煤氣、雙水煤氣等。
3.液化煤氣:是指壓縮成液體的煤氣。
(七)石油液化氣
石油液化氣是指由石油加工過程中所產生的低分子量的烴類煉廠氣經壓縮成的液體。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氣
天然氣是蘊藏在地層內的碳氫化合物可燃氣體。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烴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質的氯態烴類。
天然氣包括氣田天然氣、油田天然氣、煤礦天然氣和其他天然氣。
(九)沼氣
沼氣,主要成分為甲烷,由植物殘體在與空氣隔絕的條件下經自然分解而成,沼氣主要作燃料。本貨物的范圍包括:天然沼氣和人工生產的沼氣。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餅、蜂窩煤和引火炭。
(十一)圖書、報紙、雜志
圖書、報紙、雜志是采用印刷工藝,按照文字、圖畫和線條原稿印刷成的紙制品。本貨物的范圍是:
1.圖書。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
2.報紙。是指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部門登記,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報紙。
3.雜志。是指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部門登記,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
(十二)飼料
飼料是指用于動物飼養的產品或其加工品。糠麩、油渣(餅)、酒精、糖渣、骨粉和魚粉也包括在飼料范圍內。
本貨物的范圍包括:
1.單一飼料:指作飼料用的某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2.混合飼料:指采用簡單方法,將兩種以上的單一飼料混合到一起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對各種營養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學的方法,將不同的飼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勻地攪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飼料。
直接用于動物飼養的糧食、飼料添加劑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經化學和機械加工制成的各種化學肥料。
化肥的范圍包括:
1.化學氮肥。主要品種有尿素和硫酸銨、硝酸銨、碳酸銨、氯化銨、石灰氨、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種有磷礦粉、過磷酸鈣(包括普通過磷酸鈣和重過磷酸鈣兩種)、鈣鎂磷肥、鋼渣磷肥等。
3.鉀肥。主要品種有硫酸鉀、氯化鉀等。
4.復合肥料。是用化學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鉀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營養元素的肥料。含有兩種的稱二元復合肥料,含有三種的稱三元復合肥料,也有含三種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中多元復合肥料。主要產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銨、磷酸二氫鉀肥、鈣鎂磷鉀肥、磷酸一銨、磷粉二銨、氮磷鉀復合肥料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種或多種植物生長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極少的營養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錳肥、鋅肥、銅肥、鉬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舉以外的其他化學肥料。
(十四)農藥
農藥是脂用于農林業防治病蟲害、除草及調節植物生長的藥劑。
農藥包括原藥和農藥制劑。如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植物性農藥、微生物農藥、衛生用藥、其他農藥原藥、制劑等。
(十五)農膜
農膜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各種地膜、大棚膜。
(十六)農機
農機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包括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的各種機器和機械化和半機械化農具,以及小農具。
農機的范圍為:
1.拖拉機。是以內燃機為驅動牽引機具從事作業和運載物資的機械。包括輪拖拉機、履帶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機耕船。
2.土壤耕整機械。是對土壤進行耕翻整理的機械。包括機引犁、機引耙、鎮壓器、聯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機械。
3.農田基本建設機械。是指從事農田基本建設的專用機械。包括開溝筑埂機、開溝鋪管機、鏟拋機、平地機、其他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4.種植機械。是指將農作物種子或秧苗移植到適于作物生長的苗床機械。包括播作機、水稻插秧機、栽植機、地膜復蓋機、復式播種機、秧苗準備機械。
5.植物保護和管理機械。是指農作物在生長過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蟲害的機械。包括機動噴粉機、噴霧機(器)、彌霧噴粉機、修剪機、中耕除草機、培土機具、施肥機。
6.收獲機械。是指收獲各種農作物的機械。包括糧谷、棉花、薯類、甜菜、甘蔗、茶葉、油料等收獲機。
7.場上作業機械。是指對糧食作物進行脫粒、清選、烘干的機械設備。包括各種脫粒機、清選機、糧谷干燥機、種子精選機。
8.排灌機械。是指用于農牧業排水、灌溉的各種機械設備。包括噴灌機、半機械化提水機具、打井機。
9.農副產品加工機械。是指對農副產品進行初加工、加工后的產品仍屬農副產品的機械。包括茶葉機械、剝殼機械、棉花加工機構(包括棉花打包機)、食用菌機械(培養木耳、蘑菇等)、小型糧谷機械。
以農副產品為原料加工工業產品的機械,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10.農業運輸機械。是指農業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種運輸機械。包括人力車(不包括三輪運貨車)、畜力和拖拉機掛車。
農用汽車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11.畜牧業機械。是指畜牧業生產中所需的各種機械。包括草原建設機械、牧業收獲機械、飼料加工機械、畜禽飼養機械、畜產品采集機械。
12.漁業機械。是指捕撈、養殖水產品所用的機械。包括捕撈機械、增氧機、餌料機。
機動漁船不屬于貨物的范圍。
13.林業機械。是指用于林業的種植、育林的機械。包括清理機械、育林機械、枝苗栽植機械。
森林砍伐機械、集材機械不屬于本貨物征收范圍。
14.小農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鋤頭和鐮刀等農具。
農機零部件不屬于本貨物征收范圍。
農用水泵、農用柴油機屬于本貨物征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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