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清單與票面名稱不符能抵扣進項稅嗎
我單位是一家副食品商場,主要經營副食品批發和零售業務。最近,國稅稽查部門對我單位1999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我單位有兩次購進瓶裝酒取得的專用發票貨物名稱與銷貨清單名稱不符,認定不允許抵扣,讓我們補繳這兩筆業務的進項稅額983元。請問清單與發票名稱不符能抵扣進項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必須附有銷售方開具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銷貨清單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商品或勞務名稱。因此,銷貨清單上的商品名稱與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必須相符,否則不允許抵扣,稅務機關的決定是正確的。你單位應將這兩份專用發票退還給銷貨方,并索取票面名稱與銷貨清單名稱一致的專用發票,然后再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必須附有銷售方開具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銷貨清單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商品或勞務名稱。因此,銷貨清單上的商品名稱與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必須相符,否則不允許抵扣,稅務機關的決定是正確的。你單位應將這兩份專用發票退還給銷貨方,并索取票面名稱與銷貨清單名稱一致的專用發票,然后再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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