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享受出口退稅政策非要劃分出口與內銷進項嗎
我們是一家生產電動玩具產品的企業。最近,我公司同深圳一家外貿公司連續簽訂了多份代理出口的協議。聽說出口產品可以享受退還增值稅的優惠政策,所以我們也向主管稅收業務的稅務人員進行了咨詢。他告訴我們說:若要享受出口退稅政策,首先要在財務核算上將出口產品的進項稅額同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進行嚴格地劃分,出口產品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可在實施操作中,由于我們在購進原材料時,根本就不知道所購材料是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還是用于生產內銷產品的,就是偶爾知道了所購材料的用途,有時也會互相串用,況且產品的生產往往是在同一個車間里,生產出來的產品有的出口,有的用于內銷,其進項稅額實在無法進行劃分。還有,公司外購的電力、水等的進項稅額,就更難以在內銷產品和外銷產品之間進行劃分了。所以,請問:我們出口產品的進項稅額能抵扣稅款嗎?若不能劃分進項稅額,我們就不能享受退稅政策嗎?
答:《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中作了如下規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論是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還是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凡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增值稅的管理。
具體操作方法是:不論是內銷貨物生產消耗的原料,還是出口貨物生產消耗的原料,其進項稅額全部記入“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進行抵扣。
待產品完工入庫后,若用于內銷,則按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如果是用于出口,則不需計提銷項稅額,而享受“免”稅的優惠待遇。所以,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辦法,不存在要將內銷貨物與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進行嚴格劃分的問題。同時,也正如你所說,內銷貨物與出口貨物往往是在一個車間同時生產,在生產中是無法劃分開來的,購進時也不可能進行劃分。從出口產品“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要求看,劃分出口產品與內銷產品的進項稅額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至于《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中涉及的出口貨物“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問題,也并非通過“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來確定,它完全取決于“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出口產品征稅稅率”和“出口產品退稅率”3個因素。通常情況下(無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是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與外匯人民幣牌價與出口貨物征、退稅率之差三者的乘積;如果有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或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時,只需從上述數額中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應分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即可。但是,不論是否有免稅購進原材料,“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都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因此,無論是自營出口自產產品,還是委托外貿出口自產產品,其進項稅額均不需與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進行劃分,都可以抵扣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所以,也就不存在不劃分進項稅額就不能享受免、抵、退稅政策的問題。
另外,你們作為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還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第一,若你們已經取得了進出口經營權,則應當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若你們還沒有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則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持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第二,作為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在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可以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抵稅的業務處理,但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就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完全按免抵退稅的計算公式計算、辦理當期應退稅額事宜。
答:《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中作了如下規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論是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還是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凡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增值稅的管理。
具體操作方法是:不論是內銷貨物生產消耗的原料,還是出口貨物生產消耗的原料,其進項稅額全部記入“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進行抵扣。
待產品完工入庫后,若用于內銷,則按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如果是用于出口,則不需計提銷項稅額,而享受“免”稅的優惠待遇。所以,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辦法,不存在要將內銷貨物與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進行嚴格劃分的問題。同時,也正如你所說,內銷貨物與出口貨物往往是在一個車間同時生產,在生產中是無法劃分開來的,購進時也不可能進行劃分。從出口產品“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要求看,劃分出口產品與內銷產品的進項稅額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至于《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中涉及的出口貨物“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問題,也并非通過“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來確定,它完全取決于“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出口產品征稅稅率”和“出口產品退稅率”3個因素。通常情況下(無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是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與外匯人民幣牌價與出口貨物征、退稅率之差三者的乘積;如果有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或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時,只需從上述數額中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應分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即可。但是,不論是否有免稅購進原材料,“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都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因此,無論是自營出口自產產品,還是委托外貿出口自產產品,其進項稅額均不需與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進行劃分,都可以抵扣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所以,也就不存在不劃分進項稅額就不能享受免、抵、退稅政策的問題。
另外,你們作為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還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第一,若你們已經取得了進出口經營權,則應當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若你們還沒有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則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持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第二,作為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在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可以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抵稅的業務處理,但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就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完全按免抵退稅的計算公式計算、辦理當期應退稅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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