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業務應開具何種發票
我公司在國內有一家公司(簡稱A公司),該公司從事鋼結構件產品生產,是一般納稅人,按規定,生產制造的產品應交納增值稅。但是,A公司生產經營中遇到稅務麻煩。
現有國內一公司建設廠房,全部是鋼結構,A公司替制作鋼結構件(在A公司經營范圍內),并順利將工程完工,驗收合格(該工程項目已立項,并經有關部門批準)。
按道理,A公司應開出增值發票,向對方收款,可是問題出來了。對方公司所屬的稅務局不予同意,一定要A公司在該地開地稅發票方可。這樣一來,如果A公司在對方稅局開地稅發票,A公司所在地國稅局不同意(要開增值稅發票);A公司如果開增值稅發票,對方公司不收,并不予付款。A公司是否應該又要承擔國稅(17%的增值稅),又要承擔地稅(5%的營業稅)?到底應該開出什么樣的發票才可以呢?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這里所稱的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內的勞務。
你公司在國內的一家A公司,是“從事鋼結構件產品生產,是一般納稅人”,若在銷售產品的同時又負責鋼結構的安裝,按上述規定,A公司的此項銷售行為,為混合銷售行為,因A公司是從事貨物生產的企業,所以,A公司此項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至于發票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995]088號)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對生產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不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改為普通發票。因此,A公司應使用其所在地國稅征收部門管理的貨物銷售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現有國內一公司建設廠房,全部是鋼結構,A公司替制作鋼結構件(在A公司經營范圍內),并順利將工程完工,驗收合格(該工程項目已立項,并經有關部門批準)。
按道理,A公司應開出增值發票,向對方收款,可是問題出來了。對方公司所屬的稅務局不予同意,一定要A公司在該地開地稅發票方可。這樣一來,如果A公司在對方稅局開地稅發票,A公司所在地國稅局不同意(要開增值稅發票);A公司如果開增值稅發票,對方公司不收,并不予付款。A公司是否應該又要承擔國稅(17%的增值稅),又要承擔地稅(5%的營業稅)?到底應該開出什么樣的發票才可以呢?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這里所稱的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內的勞務。
你公司在國內的一家A公司,是“從事鋼結構件產品生產,是一般納稅人”,若在銷售產品的同時又負責鋼結構的安裝,按上述規定,A公司的此項銷售行為,為混合銷售行為,因A公司是從事貨物生產的企業,所以,A公司此項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至于發票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995]088號)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對生產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不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改為普通發票。因此,A公司應使用其所在地國稅征收部門管理的貨物銷售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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