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抵扣時間有什么規定
根據《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當自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國稅局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必須在2005年5月申報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再準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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