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026號]又專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中“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的貨物銷售額進行了明確:“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3)(94)財稅字026號規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026號]又專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中“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的貨物銷售額進行了明確:“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3)(94)財稅字026號規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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