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設備費用可以抵扣嗎
某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0年9月20日購進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一套,共計金額12000多元,同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進項稅額2040元。該筆進項稅款能否抵繳當期銷項稅額,該筆費用能否在稅前列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3號)的有關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3號)的有關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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