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業銷售頂賬貨物享受優惠嗎
問:某民政福利工業企業,享受國家“先征后返還”的稅收優惠政策。最近,縣國稅局稅務檢查人員在對該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廠將從外單位收回頂賬貨物直接銷售的已納稅款向稅務機關申請并返還了稅款,稅務檢查人員認為此筆業務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該廠作出了補稅1596.85元、并罰款一倍的處理。請問稅務機關的做法是否正確?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民政福利工業企業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對外購貨物直接銷售和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辦法。該廠直接銷售從外單位收回的頂賬貨物,屬于非本企業生產的貨物,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當繳納增值稅。因此,稅務機關對該廠作出補稅罰款的處理是正確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民政福利工業企業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對外購貨物直接銷售和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辦法。該廠直接銷售從外單位收回的頂賬貨物,屬于非本企業生產的貨物,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當繳納增值稅。因此,稅務機關對該廠作出補稅罰款的處理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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