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部門采取核定征收有法律依據
問:某民營企業,每年能取得產品銷售收入900多萬元。該企業聘請有專職財務核算會計,產品銷售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2年3月份,地稅稽查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納稅檢查,說產品成本核算不實,對前一年企業所得稅采取核定征收。請問這樣做合適嗎?有法律依據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因此,稅務部門認為該企業產品成本核算不實,對企業所得稅采取核定征收是有法律依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因此,稅務部門認為該企業產品成本核算不實,對企業所得稅采取核定征收是有法律依據的。
上一篇:福利企業銷售頂賬貨物享受優惠嗎
下一篇:未全額收到貨款也應繳稅嗎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