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注意”遠離轉讓定價風險
在跨國經濟活動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進行避稅已成為一種常見的避稅方法。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強反避稅工作力度,企業通過轉讓定價方式進行避稅的難度和風險大大增加。盡早知悉政策變化、做好風險防范和管理對企業來說尤為重要。在此前舉辦的“新企業所得稅的實施對中國企業的影響”論壇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轉讓定價執行總監王琳為企業防范相關風險提出了“四項注意”。
保存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文檔
王琳介紹說,根據《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試行)規定,稅務機關要掌握企業的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文檔,企業需要提交的表格有十幾項之多。
王琳提醒,對于2008年的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文檔應于2009年6月1日前準備完畢。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有些資料是企業財務核算不需要的,但卻是稅務機關可能要求提供的。對稅法要求提供的資料,雖然工作量不小,但企業一定要努力搜集和準備,不能大意。一個產品從開發商到生產商再到供應商,中間有很多環節,哪個環節資料連接不上都可能給企業帶來風險。
補稅成本增加
“企業在轉讓定價調整后,如果出現需要補繳稅款的情況,從今年起涉及利息的問題。”王琳提醒企業注意。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年度央行公布的與補稅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需要注意的是,加收的利息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如果企業準備了同期資料文檔,5%的利息是可以申請免交的。
選擇有合理商業目的的項目
如果企業沒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而通過特定交易或者安排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例如出現濫用稅收優惠政策、濫用稅收協定、濫用公司組織形式、與避稅港交易頻繁、或者出現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稅務機關都將啟動一般性反避稅條款,對其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
另外,據王琳介紹,為了防止稅務機關出現對啟動一般性反避稅條款的濫用,稅務總局規定地方稅務機關要啟動一般性反避稅條款必須經過國家稅務總局批準,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企業合理商業行為的保護。
注意成本分攤限制性規定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成本分攤安排第一次被寫入了中國稅法。成本分攤安排主要涉及大企業集團內部無形資產開發和提供勞務等領域。其焦點在于關聯企業間如何分攤開發成本和分享收益。“成本分攤安排可免去10%的預提所得稅和5%的營業稅”使得很多企業將成本分攤看成降低企業稅負的又一可選手段。記者了解后發現,新稅法確實在原則上允許關聯企業之間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這種分攤客觀上可以使企業免去10%的預提所得稅和5%的營業稅,但是這一政策到底有多大的可操作性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在此也特別提請企業注意,企業在進行成本分攤安排時要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并符合稅務機關的相關要求。所有違背獨立交易原則進行的“安排”,都屬于避稅行為,將面臨稅務機關的納稅調整。而且為強調成本分攤協議的適用性,新稅法對成本分攤協議進行了一定的限制。新稅法實施條例中加入了防止成本分攤協議被濫用的條款,即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相關條款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只有在納稅人能證明成本分攤的必要性時,成本分攤協議才可以使用。這一點企業必須在實踐中給予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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