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電力籌劃不當遭罰款
河南省南陽市某縣電業局,因地處山區,水力資源十分豐富,因此吸引了很多投資商前來投資興建小型水力發電廠,一般來說,這些小電廠均將產出的電力銷售給當地縣電業局,并向電業局開具稅率為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生產規定的某些貨物的一般納稅人,如自來水,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以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因此小水電廠出售電力,只能開具稅率為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電業局是一般納稅人,適用17%增值稅稅率,即使按原價銷售這部分電力,也要因此多負擔11%左右的增值稅,這對企業來說是一個不小的負擔。
從電業局的角度講,主觀上是不愿購進這些電力的,因為它不像從國家大電網統一購進電力可抵扣17%的稅金,但是為了支持地方經濟的發展,響應地方政府大力發展小水電,充分利用當地豐富的水力資源的號召,電業局也只好購進一部分小水電電力。
為了不增加本單位的稅收負擔,財務人員經測算后進行了籌劃,將購進電力的不含稅價格乘以11%(17%與6%之間的差額),得出企業多負擔的稅金,然后再用這個結果除以17%的正常稅率,得出自以為不應該申報的銷售收入,在每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時候就將這部分收入減除。
如本月有106元的小水電含稅購進額,在申報時要扣減的銷售收入為106÷(1+6%)×11%÷17%=64.71元,當期實現的銷售不含稅收入,減去這個自認為應該扣減的銷售收入64.71元,其余額為當期實際申報的銷售收入,企業認為這才是合理負擔了稅負。
稅務機關通過檢查發現了這些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縣以下小水電企業電力產品增值稅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843號)的規定,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既銷售自產電力,又轉售大電網電力的,只能選擇一種征稅辦法就其全部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即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征收率全額計稅,也可以選擇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辦法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所選擇的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至少3年內不得變更,所以小水電廠選擇簡易辦法按照6%的征收率全額計稅的操作是正確的。
但是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計算銷項稅額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電業局應當對取得的全部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電業局在進行納稅申報時自行減少應稅收入,采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方法2005年少繳納增值稅95952.68元的行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偷稅行為,該單位應補繳所偷的稅款95952.68元,按日加收滯納金,并處所偷稅款一倍的罰款95952.68元,稅款、罰款合計191905.36元。
在這個案例中,稅收從實質上來說,對納稅人是一種法定的經濟負擔,作為納稅人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想方設法進行稅收籌劃,力求減負增效,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稅收籌劃一定要在稅收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不是設計偷稅手段,這就要求財務人員必須能夠準確理解有關稅收政策的含義,這樣才能正確把握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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