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營行為呼喚稅收籌劃
兼營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并且這兩項經營活動間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企業的兼營現象已越來越普遍,經營決策時,跨行業企業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獲得額外的節稅(tax saving)利益。
兼營行為的產生
兼營行為的產生有兩種可能:
1.增值稅的納稅人為加強售后服務或擴大自己的經營范圍,涉足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2.營業稅的納稅人為增強獲利能力轉而也銷售增值稅的應稅商品或提供增值稅的應稅勞務。在前一種情況下,該企業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勞務時,可以得到的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就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稅有利;若該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和該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如果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高于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在第二種情況下,由于企業原來是營業稅納稅人,轉而從事增值稅的貨物銷售或勞務提供時,一般是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方式來征稅,這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的籌劃方法一樣。
兼營的稅收籌劃原理
對于兼營行為,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主要是對比增值稅和營業稅稅負的高低,然后選擇低稅負的稅種計算納稅。由于增值稅稅率高于營業稅,大家普遍認為增值稅稅負肯定高于營業稅稅負,但實際上未必如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稅原理是,應納稅額=企業經營的增值額×增值稅稅率,其中增值額和經營收入的比率稱為增值率,所以應納增稅稅額也等于經營收入總額乘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稅稅率;營業稅應納稅額等于經營收入總額×營業稅稅率。為比較二者稅負高低,設經營收入總額為Y,增值率為D,增值稅稅率為t1,營業稅稅率為t2,則有:
應納增值稅稅額= Y×D×t1;
應納營業稅稅額=Y×t2;
當二者稅負相等時有:Y×D×t1=Y×t2,則D=t2/t1.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當實際的增值率大于D時,納稅人籌劃繳納營業稅比較合算;當實際增值率等于D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稅負完全一樣;當實際的增值率小于D時,繳納增值稅比較合算。
實際增值率計算公式如下:
納稅人實際增值率=增值額÷經營收入總額=(經營收入總額-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經營收入總額
上面分析了兼營行為稅收籌劃的原理,納稅人在實際運用時,還受到稅法規定的限制,下面結合有關征稅規定,說明其原理的具體運用。
舉例 稅法規定兼營行為的征稅辦法是,納稅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這一征稅規定說明,在兼營行為中,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勞務不論是否分開核算,都要征增值稅,沒有籌劃余地;而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分開核算,來選擇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納稅人兼營應先具體比較增值稅和營業稅稅負,然后確定是否選擇分別核算。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原營業稅納稅人的增值稅含稅收入征收率低于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假設:某建筑材料裝飾商店主要從事批發、零售建筑材料的業務,有時根據客戶的需要對外承攬屬于應納營業稅的安裝、裝飾業務。某月該公司取得材料銷售收入10萬元(含稅),裝飾費收入2萬元。對不同的業務內容是分開核算還是不分開核算才對公司有利呢?該公司為此專門作了稅收咨詢。稅務咨詢公司的稅收籌劃如下:
該公司為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征收率為4%,營業稅稅率為5%。顯然,增值稅征收率低于營業稅稅率,不分開核算應該對該公司更有利。具體計算結果如下:若分開核算,該公司應納增值稅3846.15元((100000/1.04)×4%));應納營業稅1000元(20000×5%)。若不分開核算,該公司應納增值稅4615.38元[(120000/1.04)×4%)]。因此,咨詢公司建議該公司不分開核算,每月可節稅23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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