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企業利用分設機構可節稅
通過機構的分設,充分利用增值稅優惠的法律規定,也是增值稅納稅籌劃的一個很重要的思路。
例1:某鋼鐵生產企業,以鋼材為其主要產品,其生產原料很大一部分為廢舊鋼鐵,而廢舊鋼鐵的主要來源除了外地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外,主要從本地的個體廢品店收購。從外地廢舊物資經營單位購進廢鋼,由于對方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本企業可抵扣進項稅額。而按現行稅收政策,從個人處收購廢舊物資,除專門的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可按收購額10%計提進項稅額外,工業企業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因而該鋼鐵企業從個人處收購的廢鋼鐵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的負擔就比較重。
該鋼鐵企業決定專門成立一個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獨立法人,獨立核算,并經工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執有特種行業(廢舊物資經營)經營許可證,所有該鋼鐵企業從個人處收購的廢舊鋼鐵均通過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再按市場價格將收購的廢鋼鐵銷售給鋼鐵企業,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7%。通過機構處理,鋼鐵企業購進的所有廢鋼鐵都可以正常的手續足額抵扣進項稅額,從而減輕了鋼鐵企業的稅收負擔,而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雖然名義稅負很高,但依據現行財稅政策,廢舊物資經營行業采取先征收后返還的政策,由財政返還其應納稅額的70%,因而其實際稅負并不高。
通過上述例子分析,企業在一定的情況下,分設機構或者設立新的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節省稅款。但稅款繳納只是企業經營的一個部分。由于分設機構也可能會帶來管理費用的增加,管理路徑的拉長,影響效率,所以是否分設機構要總體考慮,權衡得失,使企業整體效益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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