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業設立發行公司納稅籌劃
案例:某期刊雜志社2001年度實現雜志銷售收入800萬元,“管理費用”中列支業務招待費5萬元,“營業費用”中列支廣告費70萬元,業務宣傳費5萬元,稅前會計利潤總額為50萬元。按以上扣除比例規定,其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4萬元,業務招待費超支額為1萬元;廣告費超支額為6萬元,業務宣傳費超支額為1萬元。不考慮其他調整事項。該企業總計應納稅所得額為50+1+6+1=58萬元,應納所得稅19.14萬元。
若雜志社將期刊以750萬元價格銷售給新設的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再以80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雜志社與發行公司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分別為2萬元、3萬元;廣告費分別為20萬元、50萬元;業務宣傳費分別為2萬元、3萬元。假設雜志社的稅前利潤為20萬元,發行公司的稅前利潤為30萬元,則兩企業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各項費用均不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整個利益集團應納所得稅額為16.5萬元,節省所得稅2.64萬元。
分析:如果納稅人將企業的發行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銷售給公司,再由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額”就增加了。
點評:設立發行公司也會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納稅人應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以及產品的具體特點,兼顧成本與效益原則,從長遠利益考慮,決定是否設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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