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合理避稅 實為偷稅行為
成功的稅務籌劃需要管理者具有相當的專業知識,熟知稅法及相關法律,并具有較高的會計、財務水平。而當前的很多中小型企業因急于降低成本,進行的所謂“合理避稅”實則成了種種偷逃稅行為。下面舉例說明。
利用兼營銷售和平銷返利銷售避稅
如今,企業經營具有多樣性,業務中常常會涉及兼營銷售和平銷返利銷售的行為。兼營銷售主要有兩種涉稅情況:1.稅種相同,稅率不同;2.不同稅種,不同稅率。例如增值稅納稅人在其從事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屬于繳納營業稅的各項勞務。因此,當前有的企業故意把正常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入轉化為供應商交納的各種名目的費用,采取代購、代銷貨物方式,或者在價外以代墊、代收費用而變相壓低貨物銷售價格,從而達到少繳消費稅、增值稅的目的。此外,還利用各種形式的平銷返利行為,把該按增值稅稅率繳納的收入按營業稅稅率計繳。
其實,上述這些行為都是稅法明令禁止的。稅法規定,從事兩種以上兼營行為的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即區分不同稅種不同稅率納稅,否則一律從高征稅。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更是強調了對有關平銷返利行為的處理,對于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繳納營業稅。而只有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才應按營業稅的使用稅目稅率繳納營業稅。
選用快速折舊方法,在近期內使企業應稅所得額降低而少繳企業所得稅。
雖然公司可以任意采用一種快速折舊方法,使當期所實現的企業會計稅前利潤減少,但由于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額之間計算口徑不同而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并不影響應稅所得額和計算的應納稅額的減少。適用加速折舊法的企業或固定資產范圍受限。《關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 [2003]113號)第一條規定: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的企業或固定資產包括:1.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藥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2.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項目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3.證券公司電子類設備;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5.外購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軟件。因此,除上述企業外在其他企業利用加速折舊計算方法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一般不具有可行性。
利用資產評估增值進行稅務籌劃
我國目前對內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增值既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也允許對這部分資產增值計提折舊和稅前扣除,所以有的企業相應增加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從而減少企業當期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然而,稅法允許的這種處理辦法只適用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而對于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并不適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50號)的有關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如果企業在進行股份制改造時對固定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計提了折舊并稅前列支,則這種行為就違反了稅法,屬于偷稅。
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如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第三產業企業、鄉鎮企業、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飼料企業,以及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可以免稅、減稅或低稅率征稅。
上述這類企業,國家稅法也有嚴格的界定標準,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條件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要想將一般納稅企業轉為優惠企業,或者投資聯辦,或者聯合創辦,或者租賃和承包優惠企業等手段,都不能享受其稅收優惠政策。
利用分支機構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
認為稅法規定分支機構如果不獨立核算則不必在所在地繳納所得稅,其利潤可以匯總到總公司按總公司所在地的稅率納稅,所以許多企業出于避稅方面的考慮在高稅區設立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為了反避稅,稅法規定,對于總公司在高稅區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當地稅務部門如果認定該分支機構實際上是獨立核算的企業,則有權對該分支機構課征企業所得稅。
略舉以上數例,旨在提醒當前部分企業在進行合理避稅的同時,要仔細熟悉企業自身情況,謹記國家相關法律條文,切忌濫用避稅方法。一旦踏入避稅誤區,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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