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分項 個人捐贈有學問
仔細研究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我們不難發現,捐贈扣除的籌劃還是有不少“文章”可做的。捐贈扣除的一般規定是: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的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此外,個人向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的,可全額扣除。由于捐贈有扣除限額,給稅收籌劃帶來了空間。用好捐贈竅門,既做了善舉,又節省了稅款。
一、分次捐贈
對于不能全額扣除的捐贈,法律規定是在當期收入的30%以內扣除。假如納稅人在捐贈額一定的情況下,分次進行捐贈,則可以擴大扣除額,減少應納稅額,保證自己的凈收益增多。
例如,柳先生某月取得工資薪金收入7000元,本月對外捐贈3000元。則:
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為:(7000-800)×30%=1860(元);
本月應納稅額=(7000-800-1860)×15%-125=526(元);
若次月工薪收入仍為7000元,按規定,次月應納稅額=(7000-800)×20%-375=865(元);
如果柳先生改變做法,在本月捐贈1860元,剩余1140元安排在次月捐贈。
那么:
次月應納稅額=(7000-800-1140)×15%-125=634(元)。
通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同樣是捐3000元,但稅負不同。采用第二種方法,降低稅負231元(865-634),從而使凈收益增加231元。
二、分項捐贈
如果納稅人本期取得收入屬于不同的應稅項目,如工資薪金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財產租賃收入等等,那么,允許扣除多少就看你如何對捐贈額進行劃分了。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因此,在計算捐贈扣除時,屬哪項所得捐贈的,就應從哪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捐贈款項,然后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在計算捐贈扣除額時,納稅人應當對捐贈額進行適當的劃分,即將捐贈額分散在各個應稅所得項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稅前扣除。
例如:吳女士2001年1月份取得各項收入22000元,其中,工資薪金收入4200元,福利彩票中獎收入12600元,稿酬收入5200元。該月對外捐贈6000元,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如果不分項捐贈,只以工資捐贈,那么扣除額最小的是1020元,三項所得應納稅額為: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4200-800-1020)×15%-125=232(元);
偶然所得應納稅額=12600×20%=2520(元);
稿酬所得應納稅額=5200×(1-20%)×20%×(1-30%)=582.4(元);
三者共納稅額=232+2520+582.4=3334.4(元)。
如果將捐贈額在各項所得中分項扣除,則允許扣除限額增大很多,所納稅款減少:
1.確定各項所得扣除額
工資薪金所得扣除額:(4200-800)×30%=1020(元);
偶然所得扣除額:12600×30%=3780(元);
稿酬所得扣除額:5200×(1-20%)×30%=1248(元)。
2.計算各項所得應納稅額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4200-800-1020)×15%-125=232(元);
偶然所得應納稅額=(12600-3780)×20%=1764(元);
稿酬所得應納稅額=[5200×(1-20%)-1248]×20%×(1-30%)=2912×20%×70%=407.68(元);
本月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232+1764+407.68=2403.68(元)。
通過以上捐贈額的適當劃分,其捐贈額已得到充分扣除,稅款可以減少930多元。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的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此外,個人向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的,可全額扣除。由于捐贈有扣除限額,給稅收籌劃帶來了空間。用好捐贈竅門,既做了善舉,又節省了稅款。
一、分次捐贈
對于不能全額扣除的捐贈,法律規定是在當期收入的30%以內扣除。假如納稅人在捐贈額一定的情況下,分次進行捐贈,則可以擴大扣除額,減少應納稅額,保證自己的凈收益增多。
例如,柳先生某月取得工資薪金收入7000元,本月對外捐贈3000元。則:
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為:(7000-800)×30%=1860(元);
本月應納稅額=(7000-800-1860)×15%-125=526(元);
若次月工薪收入仍為7000元,按規定,次月應納稅額=(7000-800)×20%-375=865(元);
如果柳先生改變做法,在本月捐贈1860元,剩余1140元安排在次月捐贈。
那么:
次月應納稅額=(7000-800-1140)×15%-125=634(元)。
通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同樣是捐3000元,但稅負不同。采用第二種方法,降低稅負231元(865-634),從而使凈收益增加231元。
二、分項捐贈
如果納稅人本期取得收入屬于不同的應稅項目,如工資薪金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財產租賃收入等等,那么,允許扣除多少就看你如何對捐贈額進行劃分了。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因此,在計算捐贈扣除時,屬哪項所得捐贈的,就應從哪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捐贈款項,然后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在計算捐贈扣除額時,納稅人應當對捐贈額進行適當的劃分,即將捐贈額分散在各個應稅所得項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稅前扣除。
例如:吳女士2001年1月份取得各項收入22000元,其中,工資薪金收入4200元,福利彩票中獎收入12600元,稿酬收入5200元。該月對外捐贈6000元,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如果不分項捐贈,只以工資捐贈,那么扣除額最小的是1020元,三項所得應納稅額為: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4200-800-1020)×15%-125=232(元);
偶然所得應納稅額=12600×20%=2520(元);
稿酬所得應納稅額=5200×(1-20%)×20%×(1-30%)=582.4(元);
三者共納稅額=232+2520+582.4=3334.4(元)。
如果將捐贈額在各項所得中分項扣除,則允許扣除限額增大很多,所納稅款減少:
1.確定各項所得扣除額
工資薪金所得扣除額:(4200-800)×30%=1020(元);
偶然所得扣除額:12600×30%=3780(元);
稿酬所得扣除額:5200×(1-20%)×30%=1248(元)。
2.計算各項所得應納稅額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4200-800-1020)×15%-125=232(元);
偶然所得應納稅額=(12600-3780)×20%=1764(元);
稿酬所得應納稅額=[5200×(1-20%)-1248]×20%×(1-30%)=2912×20%×70%=407.68(元);
本月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232+1764+407.68=2403.68(元)。
通過以上捐贈額的適當劃分,其捐贈額已得到充分扣除,稅款可以減少93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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