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籌劃工資薪金全年發放方案
國稅發[2005]9號出臺后,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即年終獎的納稅籌劃報刊雜志談得比較多,如:“不論年薪多高,年終獎上限為72萬”等等,可惜的是,幾乎所有的籌劃就年終獎談年終獎,沒有在一個納稅年度統籌考慮,本文就此做一研究。
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的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并且規定取得除年終獎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也就是說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12月(次)繳納月薪個人所得稅,再加上一次年終獎繳納個人所得稅。假定某納稅人200*年全年收入(含年終獎,以下簡稱年薪)扣除稅法規定的全年扣除費用、三費一金以及稅法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上述所有的費用簡稱總費用)后為M元,其中年終獎為N元,顯然當M0做一分析。
首先應該肯定當M-N一定時,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M-N)/12該納稅人月繳納個稅最少,這里不再證明。
參照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率表,月薪應納個稅函數F1(x)是分段函數,
F1(x)=0.05x-0 當 0100000 (區間K9)
為方便,統一F1(x)=Aix-Bi,其中x在區間Ki=(Ci,Ci 1]上(當I=9時,K9=(C9,C10))。
同樣,年終獎應納個稅函數F2(x)也是分段函數,可以得出
F2(y)=12F1(y/12) 11Bj, y/12在區間Kj上。
令M=12x y,全年應納稅個稅函數F3(M)=12F1(x) F2(y),利用數學分析的方法,可以得出下表(表一)的最佳分配方案,納稅人按此分配方案發放年薪能達到最大的節稅目的。
M的取值范圍 年終獎N 月應納稅所得額
[0,6000] [0,6000]任意值 (M-N)/12
[6000,12000] M/2
[12000,35500] 6000
[35500,48000] M/2
[48000,106000] 24000
[106000,120000] M/2
[120000,355000] 60000
[355000,480000] M/2
[480000,940000] 240000
[940000,960000] M/2
[960000,1640000] 480000
[1640000, ∞) 720000
(表一)
為便于讀者理解,下面舉例說明。
例1:張某2007年年薪140000元,允許扣除的總費用20000元,M=140000-20000=120000.
發放方案 年終獎 月應納稅所得額 全年應納個稅
方案一 75000 3750 19875
方案二 60000 5000 16375
方案三 45000 6250 17125
(表二)
發放方案二利用了表一的分配方案,是最節稅的。
例2:李某是某大型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2008年年薪3000000元,允許扣除的總費用60000元,M=2940000.
發放方案 年終獎 月應納稅所得額 全年應納個稅
方案四 720000 185000 1027125
方案五 600000 195000 1045125
方案六 1200000 145000 1068125
可見方案四是最節稅的,同時也說明了“不論年薪多高,年終獎上限為72萬”的問題。
當然表一并不是唯一的最節稅的方案,只要年終獎按表一確定之后,每個月應納稅所得額是可以適當調整的,只要保證每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的適用稅率跟(M-N)/12的適用稅率一致,最終繳納個稅都是一樣的。這里就不在贅述。
因此企業在年初就要合理的預測每個員工的年薪、允許扣除的總費用,在此基礎上合理的發放月薪、年終獎,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籌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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