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分利選擇:分股息還是發工資
時值年末,投資者開始考慮利潤分配了。
東風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公司)由5個自然人投資組建,投資比例每人各占20%.公司共有員工50人,2007年實際支付工資600000元。5位股東均在企業任職,每人每月工資1000元。假若2007年東風公司預計將實現稅前會計利潤522400元,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33%,稅后利潤全部按投資比例分配,計稅工資標準人均每月1600元,沒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應納企業所得稅:522400×33%=172392(元)。
5位股東月工資1000元,低于費用扣除標準1600元,不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5位股東股息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522400-172392)×20%=70001.6(元)。
籌劃方案:有限責任公司的個人投資者獲取收益的方式有稅前領取工資和稅后分配股息、紅利兩種,在選擇領取報酬的方式時,若能充分利用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可稅前扣除的優惠,把部分股息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能降低投資者的整體稅收負擔。
方案一:將預計分配的股利350000元平均增加到5位股東各月的工資當中,每人每月增加5833元工資。
方案二:將預計分配的股利350000元,其中120000元作為年終獎平均發放給5位股東,每人年終獎24000元,其余230000元平均增加到5位股東各月的工資當中,每人每月增加3833元。
方案分析:
1.企業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自2006年7月1日起計稅工資標準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
東風公司2007年的計稅工資總額:50×1600×12=960000(元)。籌劃方案實施后實際發放工資總額:600000+350000=950000(元),沒有超過標準,可在稅前扣除。同時還可按實發工資的14%、2%、1.5%計提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并在稅前扣除。
籌劃后,兩方案可多扣除工資、三項經費350000×(1+17.5%)=411250(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522400-411250)×33%=36679.5(元)。
2.個人所得稅:
方案一:5位股東每人每月實發工資5833+1000=6833(元),應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6833-1600)×20%-375]×12×5=40296(元);應繳納股息所得個人所得稅(522400-411250)×(1-33%)×20%=14894(元)。
5位股東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14894+40296=55190(元)。
方案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因此,將120000元作為年終獎發給5位股東,人均發放年終獎24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0-(1600-1000)]×10%-25=2315(元)。
其余230000元平均增加5位股東每月工資,每位股東每月實發工資1000+3833=4833(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833-1600)×15%-125=359.95(元)。
5位股東年應繳納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315+359.95×12)×5=33172(元),股息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22400-411250)×(1-33%)×20%=14894(元)。
5位股東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14894+33172=48066(元)。
比較兩個方案,東風公司可節約企業所得稅172400-36680=135720(元)。方案一與方案二比納稅籌劃前分別少繳納個人所得稅14810元(70000-55190)和21934元(70000-48066),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個人所得稅7124元。
以上股息轉化為工資的籌劃方案是在計稅工資不超支的情況下實施的,其實在計稅工資超支和計稅工資扣除空間不足以支付預計股息轉化為工資數額時,仍可進行類似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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