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剛成立兩年多時間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成立初期章程中規定的分段投資、分期投產的經營思路,中外雙方準備于近階段投入資金進行二期工程建設。由于一期工程公共設施投資已經完成,因此二期工程只要投入少量的資金、設備就能產出大量的效益,且按照協議規定,他們還將投入三期、四期工程。為此,公司老總喜上眉梢。
但在他高興之余,稅收問題又開始凸現出來了:二期工程投產后,公司的經營利潤將大幅上揚,而公司前兩年免稅期已經到期,從今年開始,將進入所得稅的減半征收期,三年后進入正常征收期,按照公司目前的發展勢頭,后幾年的稅收負擔將日益增加,僅所得稅一項就會達到幾百萬。規模的不斷擴大,稅收成本、管理成本、工資成本等各種成本、費用也隨之不斷擴張,將造成騎虎難下的尷尬局面。
[解析]
類似上述情形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兩年的免稅期中,他們并未感覺到稅收負擔的壓力,但一旦進入減半征收或正常征收期,就明顯地感覺到稅收成本對企業發展帶來的巨大壓力。這時候通過對二期工程作配套的納稅籌劃,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將使其獲得巨大的稅收利益。
公司在二期工程投入之初,把一期建成投產、經營部分和二期建成投產、經營部分的投資、費用以及生產經營收入、所得,照合理的、稅務機關批準的劃分辦法加以劃分,分別設立賬冊進行核算,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分別計算減免稅期限。這意味著由于二期投入而生產的利潤可以重新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從而把一大塊應稅利潤轉化為免稅利潤,使稅收優惠政策享受的年限和額度大幅增加,如果合理控制投資進程,可以在邊生產、邊投資的過程中得到大量的投資回報。
但需要提醒企業經營者的是,在上述籌劃過程中,首先應處于這樣一個大前提之下:分段投資的額度在企業成立初期的章程合同中已明確列入。假使企業在成立初期章程合同規定的投資總額中不包含后續投資的額度,以后若再追加投資,則不屬于政策的享受范疇。因此,專業性的納稅籌劃,也可以說是用最有利的合理合法的方法對事實的預先安排,誰安排得早,誰就能盡早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