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贈巧籌劃 調節企業所得稅
企業通過公益捐贈來進行稅收籌劃,降低稅負,可使企業在節稅的同時,獲取更多的可供分配利潤。捐贈緣何與稅收籌劃、節稅聯系在一起,在多年的實踐工作中發現,通過對公益捐贈進行稅收籌劃確實可以調節企業所得稅負,使企業獲取更多的發展資金,況且納稅是義務,捐贈是美德,相互并不沖突,因此對捐贈進行稅收籌劃是企業自身發展所必須考慮的,不影響行善事的初衷。
眾所周知,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33%,但國家為了照顧小型企業,又規定了兩檔優惠稅率,即“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之間的,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一律按33%的稅率征收”又規定“對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保險業為1.5%)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由于上述兩項規定的存在,且捐贈本身又是企業一種自愿行為,因此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較小的企業,就可以通過公益捐贈來調節企業所得稅負,使企業能夠獲得更大利潤。
如:某企業在年終決算時,按稅法規定計算出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1000元、根據稅法規定該企業需按33%的稅率繳納所得稅33330元(101000×33%),則企業的凈利潤為67670元(101000-33330)。但假若該企業在年終決算過程中,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在法定扣除額3030元(101000×3%)以內向公益事業捐贈1000元,則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成為100000(101000-1000),根據稅法規定應減按27%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7000元(100000×27%),則該企業的凈利潤就變為73000元(101000-1000-27000),可以看出,該企業雖發生捐贈1000元但卻節稅6330元,凈利潤也增加了5330元。
同理假設該企業計算出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500元,則應按27%的稅率繳納所得稅8235元(30500×27%),企業的凈利潤為22265元(30500-8235),若在法定扣除額915元(30500×3%)以內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捐,贈500元,則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元(30500-500),稅率為18%,應納所得稅5400元(30000×18%),凈利潤為24600元(30500-500-5400),比未發生捐贈節稅2835元,凈利潤增加2335元。
通過上述比較可以看出,適當的公益捐贈,確實可以起到降低稅負,使企業獲取更多的可供分配利潤的作用。因此,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要合理進行捐贈稅收籌劃,充分考慮并利用好稅法中給行善事的人和組織的優惠政策,使善事長久,使企業在社會中樹立起良好的公眾形象,保證企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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