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節稅
目前產品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企業為提高其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份額,都以各種方式、各種渠道、各種形式對其產品進行宣傳,廣告宣傳已成為企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手段之一。
筆者在一些企業進行審計時,發現一些企業忽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區別,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相混淆。如北京某儀器儀表制造企業:該企業2005年度營業收入總額8788712.47元;銷售費用明細賬中廣告費為190780元、業務宣傳費為12500元。另外,企業自己編制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廣告費超標準列支15005.75元。
審計銷售費用明細賬中列支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之后,結論是:廣告費中31500元應為業務宣傳費;業務宣傳費中有5000元為廣告費。審計確定的廣告費為164280元,業務宣傳費為39000元。按2%的扣除標準,廣告費準予列支175774.25(8788712.47×2%)元;按5‰的扣除標準,業務宣傳費準予列支43943.56(8788712.47×5‰)元。二者都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扣除標準。
在與企業管理當局交流審計意見時了解到,對于該企業宣傳產品來說,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發揮幾乎一樣的作用。對于該企業產品宣傳方案,廣告或非廣告宣傳都可能實現。
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差距很大:1.申報扣除條件不同,廣告費規定的比較嚴格,必須滿足: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而業務宣傳費的列支條件就顯得較為寬松,不符合廣告費規定列支條件的宣傳費用企業都可列入。2.扣除標準不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的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廣告費根據企業類型有不同的扣除比例。總之,一般企業廣告費的扣除比例高于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3.超過規定比例部分處理不同,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屬于時間性差異;超過比例的業務宣傳費永久性不得在稅前扣除,屬永久性差異。
所以該企業必須區別對待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而且合理控制企業產品宣傳支出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之間分配比例,可以有效地節約企業稅收支出,企業產品宣傳支出的稅收籌劃思路是使企業一定年限內企業所得稅支出現值之和最小。對該企業,具體籌劃方法如下:在企業產品宣傳支出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小于或等于5‰時,企業不用控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企業產品宣傳支出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大于5‰小于2%時,控制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要超過銷售收入5‰;在企業產品宣傳支出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小于25‰大于2%時,控制廣告費小于銷售收入2%,同時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銷售收入5‰;在企業產品宣傳支出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大于25‰時,控制業務宣傳費支出正好為銷售收入5‰。
上一篇:新辦企業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下一篇:購房定金返利息不如直接折扣賣劃算